遏制“霸王条款”,确保消费者“后悔权”
“网购的一个最大问题是消费者和经营者信息不对称,消费者是看到经营者提供的文字、图片而购买的商品,买到手后可能完全不一样。”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科院教授方新说。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消费者还要受到商家单方面列出的各种“霸王条款”制约,其弱势地位就更加明显。
遏制“霸王条款”,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正是此次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目标。其中,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应当以明显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同时不得以格式条款的形式限制或排除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存在上述情况的,格式条款无效。
同时,针对格式条款主要涉及物流和退货两方面的现实状况,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八条也作出了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予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把7天内退货这一制度形象地称为“后悔权”。“让消费者在签订合同之后,在一段时间内经过冷静的思考,依法解除他与商家已经签订并成立的合同,这就是对消费者选择权的保护。”刘俊海说。
为了彻底消除“格式条款”,确保消费者的“后悔权”,全国人大代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任杨卫进一步提出,“修正案草案规定格式条款无效,但并未明确这些格式条款是违法的,是可以追究法律责任的。对此,应该积极完善。”
退货情形、运费等需进一步明确
7天内退货,让消费者有“后悔药”可吃,但是对于商家来说,这颗“后悔药”却有点苦口。“修正案草案规定应该明确7天内退货的条件。”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研究员许为钢表示,如果不限定退货的条件,可能会出现几方面问题:一是恶意退货,甚至商家之间会为了相互打压而充分利用此恶意退货规定,扰乱市场秩序;二是假如缺乏一个判别可退货的准则,也会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纠纷数量增多,不利于网络购物、电子商务等健康发展。
针对这一问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一律推行无理由退货,会对商家造成损害。商家要维护自己的声誉,就应该有对自己经营的商品规定退换货条件的权利。这种退货条件的事先明晰,让双方都有选择权,也是对消费者的保护。”吴晓灵建议增加一条“经营者应当明确消费者的退换货权利,如果没有特别明确规定的,可以实行7日内无条件换货。”
除了限定退货条件,退货运费也是争议的焦点。一些专家表示,修正案草案并无关于退货运费的明文规定,容易造成“即便商家同意退货了,但是因为运费纠纷,退货行为久久不能实现”。
“法律应保护消费者,也要保护合法经营的商家,两者之间要平衡。”关于运费问题,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民主同盟青海省委员会专职副主委程苏认为应增加 “排除运输责任后,若经营者无过错,由消费者承担运费,反之由经营者承担运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