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淘(即跨境海外电商交易)一直是很多网购人群的天堂,而一些主要售卖国外品牌商品的淘宝店和电商网站,货源之一也是通过海淘代购等手段。然而,从8月1日起,海淘的行为将受到最新法规的监管。
据悉,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从2014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公告即日起,将对从事跨境电商业务和行为的企业以及个人实施监管,未来所有海淘即跨境电商业务将必须遵守该公告的规定,否则将涉嫌违法。
那么,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到底对于进行跨境电商业务的电商企业,已经对于热衷于海淘的个人消费者会带来哪些变化和影响呢?我们不妨根据公告有关条款一一分析解读一下。
进行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需单独注册备案
在海关总署出台《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之前,国内涉及跨境电商业务及个人海淘交易的行为并没有特别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来定义和约束,一般原则是按照企业进出口业务相关法规,以及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有关规定等来处理。
此次海关总署的公告中第五条明确规定,“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如需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应按照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同时,“上述企业需要变更注册登记信息、注销的,应按照注册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通俗地讲,就是从事跨境电商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除了正常的工商企业注册外,还需要到海关总署进行单独的涉及跨境电商业务的注册登记,以便取得进行跨境电商业务的资格。未来,各海关口岸进行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监管和检查时,首先就要核对该企业是否已经办理相关注册登记。
同时,海关总署公告中第三条还规定,“存放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海关监管场所的经营人,应向海关办理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备案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开展电子商务业务。”
也就是说,不光从事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需要注册登记,就连在海关监管场所进行电商货物存放业务(主要是仓库、中转货柜等)的经营者,也需要单独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备案手续,目的是跟其他传统进出口贸易业务分开。
原来进出口货物和个人携带物品入关时,一般只需要填写一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即可,但是,在海关总署将跨境电商和海淘当作独立一个业务形态管理后,今后跨境电商和海淘将按照公告中新的规定流程处理。
按照公告第二条规定,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除了原来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外,还将分别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申报清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申报清单》。其中,企业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报关手续,而个人则仅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报关手续。
除此之外,公告第四条还规定,“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物流企业等,应按照规定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适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同时第八条也规定:“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在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申报
也就是说,今后所有跨境电商和海淘业务的整个过程,包括交易、支付、仓储、物流等,其业务流程和数据都必须进入海关总署的“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以及“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以便海关总署能及时获取、掌握、监控和管理有关跨境电商即海淘业务。
该公告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企业在以《货物清单》方式办理申报手续时,应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并提交相关许可证件”。同时,“个人在以《物品清单》方式办理申报手续时,应按照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属于进出境管制的物品,需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该规定对企业影响不大,除非个别企业之前的业务行为有避税逃税的行为。但是,该规定明确了个人从海外购物(即俗称的海淘或代购)的纳税要求。当然,按照规定,在满足一定数量和频次、特定商品品类的前提下,并非所有海淘和代购都要缴税,有些是政策允许免税的。
同时,公告第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查验、放行均应在海关监管场所内完成。”因此,今后海淘和代购商品不可能绕过海关监管就直接通过第三方物流到达个人手中,否则该行为也系违法。
总结来看,海关总署的《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将彻底结束跨境电商和海淘业务的无序生长阶段,而一举进入到有法可依的规范经营阶段。
总体来说,该公告对于行业发展将起到促进作用,它让跨境电商和海淘业务更加规范,商品质量有所保障,同时严格的流程和数据监控也能让出现问题时,有据可查,让企业和个人维权变得更加容易。当然,随着监管的严格,一些经营不规范、没有正规进出口渠道和手续的跨境电商企业,以及一些以海淘代购为主业的淘宝店等,未来的业务将受到不小的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