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马逊多次涉及虚假宣传 被北京工商局处罚33次

时间:2015年10月22日来源:中国服装网作者:

  亚马逊中国网上购物商城(以下简称亚马逊商城)上销售的水晶坠被鉴定为仿水晶;销售的联想电脑,被消费者发现机身污浊曾开封,且已注册过用户名并装过软件;销售的艾灸条连销售批文都没有。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晓营律师对记者表示,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网购到问题产品时,如果该产品是购物网站自营的,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网站;如果问题产品为购物网站中的第三方卖家所售,购物网站只是提供了一个交易平台,并在购物网站明示了第三方卖家的具体信息,比如联系方式、地址等,消费者则应起诉第三方卖家。律师认为,这可能就导致亚马逊商城缺乏监管动力,频现问题。

  买天然水晶吊坠 鉴定为仿的

  2014年5月19日,刘先生在亚马逊商城花92元买了一条“LACEY 奥地利水晶 蓝色 海洋之心 配925纯银项链 吊坠”,花68元买了一条“玲饰界 925银 美丽心扉 天使泪项链 天然水晶吊坠 八心八箭吊坠”。

  刘先生说,在商品介绍中,两款商品均宣称是天然水晶。

  2014年11月29日,刘先生又在入驻亚马逊商城的第三方商铺“约瑟兄弟”上买了一款925纯银、三层电镀白金手链和一款奥地利水晶白金挂坠,一共花了289.6元。

  在白金手链和水晶白金挂坠的网购页面,均有假一赔十的承诺。

  买了这么多首饰,才花了数百元,刘先生觉得过于便宜,怀疑有假,于是将水晶吊坠送到中工商联珠宝检测中心检测,鉴定结论为仿水晶。

  他又将白金手链和水晶白金挂坠送到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中地大珠宝鉴定中心鉴定,白金手链鉴定结果为“银手链”,水晶白金挂坠的鉴定结果为“合成立方氧化锆挂坠”。

  亚马逊拒认欺诈 称已经履责

  刘先生认为商家涉嫌欺诈,将亚马逊商城经营方——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对5月份购买的商品按照消法规定买一赔三,对11月份购买的商品按照“假一赔十”的承诺作出履行。

  法庭上,卓越公司称,该公司只是提供网络交易平台,其与刘先生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卓越公司作为电商平台已经履行了平台责任,审查了销售者的相关资质文件,并且对销售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不存在欺诈故意。

  根据法律规定,电商平台只有在不能提供销售者真实信息时才承担纠纷责任,但刘先生没向卓越公司要过销售者信息,卓越公司也没作出过“假一赔十”的承诺。

  卓越公司还提供了“约瑟兄弟”公司出具的意见。意见称,商家已在产品介绍中写明首饰是“纯银吊坠”和“纯银手链”,刘先生只看到“电镀白金”字眼就把商品送检是不恰当的,其从未宣传产品为铂金。

  意见还称,“奥地利水晶”得名于奥地利施华洛世奇公司,因此,“奥地利水晶”只是对这种水晶的客观表述,不存在主观上对消费者的恶意误导。

  法院两次认定卓越不担责任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2014年5月向刘先生销售仿水晶吊坠的商家均未在水晶前加“仿”字,也没有对吊坠材质是仿水晶做文字说明,这损害了刘先生全面知悉商品信息的权利,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但法院同时认为,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才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索赔。

  据此,法院认为,2014年11月刘先生购买的商品,销售方是“约瑟兄弟”店铺,卓越公司能够提供“约瑟兄弟”的联系方式,故刘先生应向“约瑟兄弟”索赔。“假一赔十”的承诺也是“约瑟兄弟”做出的,卓越公司不承担责任。

  对于2014年5月刘先生购买的商品,商品销售者信息均可从相应店铺网页中找到,因此刘先生应先向网店索赔。

  最终,针对刘先生2014年5月购买的前述两款水晶吊坠,朝阳法院于今年3月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针对刘先生2014年11月购自“约瑟兄弟”的首饰,朝阳法院于今年6月也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日前,法制晚报记者登录亚马逊商城搜索涉案商品,均显示为“未找到相关商品”。

  亚马逊称非销售者 无需担责

  被起诉后,索隆公司没有到庭应诉,只以书面形式辩称没有虚假宣传。

  卓越公司也没到庭应诉,以书面形式辩称:该公司只是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提供者,不是产品销售者,涉案产品页面已明确提示该产品的卖家。

  卓越公司还称,其向消费者提供的是免费的平台服务,因而关于对第三方卖家所售产品免责的声明合法有效,其无需对第三方卖家的产品质量瑕疵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第三方销售商赔3倍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任女士在购买电脑时已经明知索隆公司系卖家,故应当认定任女士与索隆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产品销售责任由索隆公司承担。

  卓越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既未收取货款,亦未就此次交易对任女士作出任何承诺,故无需承担产品责任。

  证据显示,索隆公司承诺出售的涉案电脑系联想一体机并预装Windows8操作系统,而涉案电脑及操作系统标配不符,且电脑中预装程序的安装时间与随机配送的装箱单显示的生产日期明显不符,索隆公司未能给出合理解释,故任女士主张索隆公司构成欺诈并要求买一赔三于法有据。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索隆公司赔偿任女士1万余元。索隆公司不服,2015年4月,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除了仿水晶首饰、虚假宣传的电脑,亚马逊商城还被曝销售没有药品批准文号的艾灸条。

  2014年5月16日,韦先生在亚马逊商城买了30盒“绿源堂艾灸条”,共消费1154.4元。

  “绿源堂艾灸条”的网页宣传及产品上都写有“极品”二字。“买了一查,才发现它连批号都没有。”韦先生说。

  韦先生认为亚马逊商城出售问题艾灸条,已经构成消费欺诈,故诉至法院要求买一赔三。

  法庭上,卓越公司的答辩意见依然如故——产品不是卓越公司生产的,卓越公司只是在网页上客观展示产品信息,不构成欺诈。

  《广告法》第7条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法院认定,“极品”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用语,不应在商品广告中使用。本案中,艾灸条外包装及条形码处均有明显的“极品”字样,属于对消费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此外,根据国家食药监局《关于艾灸相关产品注册有关问题的答复》,清艾条按药品进行管理;同时,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按假药论处。

  现涉案艾灸条外包装确未显示药品批准文号等信息,卓越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产品获得药品批准文号,故该产品有“假药”嫌疑。

  法院认定,韦先生在亚马逊商城购买艾灸条,卓越公司为其开具了发票,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2015年4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买一赔三”。一审后,卓越公司上诉。今年4月,韦先生与卓越公司在二审过程和解。

  日前,记者在亚马逊商城搜索“绿源堂艾灸条”,网站显示出有6个产品,其中两个还是标有“极品”字样,但目前6个产品均是无货状态。

  消费提醒

  网购时勿忘截图 可作为证据

  随着网购的持续火热,网购维权也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的重视。但网购不同于实体店,出现纠纷后如何收集证据进行维权,有其特殊性。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晓营律师说,在实体店购物时,消费者把购物发票、小票留好,就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认定买卖关系的存在。而在网购中,因为都是电子化购物,则应及时对订单、宣传页面、商品详情、送货详情等进行截图留存,避免商家后台删除,导致证据遗失。

  “另外,对于网购的问题商品,如有必要或需要,应到权威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证据之一。”王晓营说,如果消费者主张的侵权问题成立,法院基本上都会支持败诉的商家支付消费者前期所进行的鉴定费用。

  王晓营律师强调,除了前期准备证据外,到了法院去起诉“谁”,可以顺利维权,拿到赔偿,则是消费者需要特别注意的。

  出事后告亚马逊 需满足条件

  王晓营律师对法制晚报记者表示,根据《消法》规定,“谁卖你的东西,谁给你提供的服务,你找谁去。”

  她说,这可以衍生出两个含义。第一,问题产品是购物网站自营的,产品出现问题后,消费者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网购的网站;第二,如果问题产品为购物网站中的第三方卖家所售,购物网站只是提供了一个交易平台,那么在购物网站明示了第三方卖家的具体信息,比如联系方式、地址等,消费者可以找到第三方卖家,这样消费者则应起诉第三方卖家进行维权。因为这种情况下,购物网站与消费者没有任何买卖关系。

  王晓营分析,由于在这种情况下亚马逊网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或导致其缺乏监管动力,致使第三方商家频频出现问题。而销售者对亚马逊网站的第三方商家性质缺乏了解,出于对亚马逊网站的信任进行购买,事后出现问题往往直接起诉亚马逊。

  新闻延伸

  亚马逊已被北京工商处罚33次

  北京市工商局公示信息显示,卓越公司在2013年1月到2015年9月共收到行政处罚书33次,其中13次系因“虚假宣传”被罚,占近四成。

  最近的一次因“虚假宣传”被罚发生在今年9月18日。行政处罚书写明,“2014年11月27日,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接到市局12315中心的举报登记单,举报人反映在亚马逊商城上销售的‘哈曼卡顿’牌GLA-55型号钻石音响在网页宣传声道为2.1,但该商品声道实际为2.0,情况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责令卓越公司停止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罚款50000元。”

  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受行政处罚部分情况

  行政处罚日期 违法行为类型 处罚结果

  20150120 虚假宣传 罚没合计:50000元

  20150225 虚假宣传 罚没合计:10000元

  20150226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罚没合计:11784.79元

  20150226 故意拖延或者无理由拒绝 罚没合计:3043.5元

  20150304 虚假宣传 罚没合计:10000元

  20150304 虚假宣传 罚没合计:15000元

  20150305 责令停止销售通知书后,仍然销售不合格商品 罚没合计:10000元

  20150331 虚假宣传 罚款:15000元

  20150423 虚假宣传 罚款:10000元

  20150428 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 罚款:100000元

  20150918 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 罚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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