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此前业内流传的一份名为《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执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新的监管要求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显示,过渡期内,在上海、杭州、宁波、郑州、福州、广东、深圳、重庆、天津、平潭10个跨境电商试点城市将按照新政之前的监管要求进行监管。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时暂不核验通关单,暂不执行跨境电商正面清单中关于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医疗器械、特殊食品的首次进口许可证、注册或备案要求;对于直购模式,通知也规定,暂不执行正面清单中关于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医疗器械、特殊食品的首次进口许可证、注册或备案要求。《通知》规定,监管方案规定新的监管要求过渡期为一年,截止期到2017年5月11日(包括11日)。
上述财政部关税司负责人证实了上述文件内容,并表示,这一过渡期监管措施将有利于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平稳过渡,有利于探索适应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发展特点的监管模式,有利于引导企业积极适应规范的监管要求,促进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