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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对符合规定进出口厂商实施优先通关

时间:2013年07月20日来源:网上轻纺城作者:

越南财政部已于本(2013)年6月27日发布第86/2013/TT-BTC号公告,辅导执行有关符合规定条件厂商适用国家关务管理优先制度的规定,本规定自本年8月11日起开始实施。

  越南财政部已于本(2013)年6月27日发布第86/2013/TT-BTC号公告,辅导执行有关符合规定条件厂商适用国家关务管理优先制度的规定,本规定自本年8月11日起开始实施。

  依据前列第86/2013/TT-BTC号公告规定,适用优先通关制度之3类不同的企业如次:

  一、得准优先进口及出口所有类别货品,不论进出口经营型态的企业(简称为第1类企业)。

  二、得准优先出口货品类别,包括农产品、水产品、成衣纺品及鞋类和皮革,而进口的货品涵盖供生产外销品用塬副料的企业(简称为第2类企业)。

  叁、取得越南科技部依据高科技法规定,发给高科技厂商证书的企业,得准进口为生产服务的货品以及出口高科技的产品(简称为第3类企业)。

  前列适用审议优先通关的企业(以下简称为优先企业),应符合有关遵行法令、结算及进出口金额等条件的规定如次:

  一、遵行法令规定:评估企业遵行越南法令规定的时间,係自越南海关总局接获企业申请认定为优先企业文件之前续24个月期间为之,企业应于该期间内不违反税捐法令,且不达到遭受海关处置的额度。

  二、遵行结算规定:企业应採用财政部核定的会计财务标準规範制度,所有经济的活动,均应充分反映于会计账册上;年度财务报告上所列主要内容,须取得审计公司签证且评估为取得经济成效之认可,另自接受审议前连续2年期内,无积欠逾期税款的情况发生。

  叁、符合规定进出口的金额(係指审议前连续2年的平均进出口金额),其中属于:

  (一)第1类企业:每年至少进口及出口金额为2亿美元;

  (二)第2类企业:每年出口金额至少达5,000万美元;

  (叁)第3类企业:不适用进出口金额的审议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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