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了解到,美国羊毛产品标签法案修订规则于美国时间2014年7月7日正式生效,新的修订规则以《羊毛衣料商标明晰和国际标准一致性法案》为依据,保持了与《纺织纤维产品鉴别行为规则》的一致,明确且更新了最新的标签法案,为行业提供了更加灵活的运作方式。而我国作为全球羊毛制品生产加工第一大国,国内的羊毛羊绒出口企业要密切关注美国羊毛产品标签法案的修订内容,熟悉标签要求的改动条款,确保标签符合进口国要求。
影响企业出口竞争力
据了解,2012年1月,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已就羊毛产品标签法案规则修订征求公众意见,得到了包括美国羊绒驼绒制造商、美国时尚产业协会及国际羊毛织物组织等在内的5家机构的意见及支持,此后再次发布的修订内容通知得到了美国服装鞋业协会等组织的评议。最终根据评议,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于2014年6月4日在联合公报上发布了修订意见、提议分析、修订目的等相关内容,宣布了修订规则的正式生效时间为美国时间2014年7月7日。
据中商情报网产业研究院行业研究员张英剑介绍,按照美国羊毛产品标签法案最后修订的内容,羊毛纤维直径不符合羊毛产品标签法案的规定,则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确认是否属于羊绒或精细羊毛;如果产品、标签或者附件不是完全由初剪羊毛或新羊毛组成,则禁用“初剪(virgin)或新(new)”羊毛的字眼;允许悬挂带有纤维商标和性能信息的标签;需披露原产国信息;品质保证或相关文档可以电子形式呈现。这些内容均可能对相关企业和贸易商产生重要影响。
张英剑表示,该法规的修订将会对从事羊绒羊毛及其制品的生产贸易企业产生影响,其主要表现在法规的修改对我国羊毛及其制品出口企业的出口数量和出口竞争力造成影响。我国出口企业生产一般是遵循买家标准,信息有一定的滞后性,容易造成产品由于在标准上不符合美国的要求,而导致出口产品数量和利益遭受损失;或者出口企业为了达到进口国进口要求,生产过程中加大投入,使得产品的成本增加,出口产品竞争力也相对下降。
确保标签符合进口国要求
统计显示,2014年5月我国出口美国的羊毛(5101未梳的羊毛)数量为8.6吨,出口金额达到5.38万美元,环比分别减少70.2%和60.2%;2014年1~5月累计我国出口至美国的羊毛(5101未梳的羊毛)数量为50.15吨,出口金额38.24万美元。
我国是全球羊毛制品生产加工第一大国,羊毛制品出口品质大多遵循买家标准,按需生产,羊绒羊毛出口企业出口美国的标签必须符合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颁布的羊毛标签法案规定。张英剑提示,中国羊毛羊绒出口企业需密切关注美国羊毛产品标签法案的修订内容,熟悉标签要求的改动条款,确保标签符合进口国要求;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企业质量自控能力,提高产品附加值;同时为保证产品顺利出口,出口企业还需加强与国外客户的沟通、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