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羊毛产品标签法案修订规则更新了羊绒与精细羊毛的定义,明确了含有初剪羊毛或者新羊毛产品的说明描述以及纤维商标及性能和原产国信息的说明等。如羊毛纤维直径不符合羊毛法案的规定,则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确认是否属于羊绒或精细羊毛;如果产品、标签或者附件不是完全由初剪羊毛或新羊毛组成,就不能使用“初剪(virgin)或新(new)”羊毛的字眼;允许悬挂带有纤维商标和性能信息的标签,即使悬挂标签不能完全阐释产品的所有纤维含量;须说明原产国信息;品质保证或相关文档可以电子形式呈现。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表示,将以培训等形式帮助企业清楚地进行信息说明。此外,该委员会还透露,此次修订是充分考虑了业内如美国羊绒羊驼制造商协会等重要组织的意见并审慎分析之后的行为。法案修订确实会影响一部分小型企业,但将不会产生重大的经济影响。
早在2012年1月,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已就羊毛产品标签法案规则修订征求公众意见,得到了包括美国羊绒驼绒制造商(CCMI)、美国时尚产业协会(USFIA)及国际羊毛织物组织(IWTO)等在内5家机构的意见及支持,此后再次发布的修订内容通知得到了美国服装鞋业协会等组织的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