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桃城“琪乐鞋服店”,开业不久就被当地工商部门处罚。
原因是,这家鞋服店称其经营的“kmpologroup”品牌系“背靠背集团旗下”。工商部门认为,这极易使消费者将其与“上海卡帕体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帕公司”)旗下的“背靠背”品牌混淆,认定其虚假宣传。“琪乐鞋服店”不服,将永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告上法庭。昨日,泉州中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
鞋服店开业就被罚
工商登记显示,“琪乐鞋服店”于2010年11月开业,个体经营,法人为郭某红,主要经营鞋服。
对于会被误认为“卡帕公司”的质疑,郭某红曾向当地工商部门提供资料,证明其所说“背靠背集团”已于2007年在香港注册成立公司,他的店就是该公司在大陆授权的鞋服制造、发行及销售分店。因商标样式已注册,即便本案鞋服公司与“卡帕”品牌标志相似,也不构成侵权。
永春工商部门认为,在中国大陆,“背靠背”这一中文商标的合法使用者是卡帕公司;“琪乐鞋服店”开业之际打出“背靠背”的宣传语,极易误导消费者,涉嫌虚假宣传。去年7月,永春工商部门责令鞋服店改正,并处罚金2000元。该店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去年11月,泉州市工商部门维持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琪乐鞋服店”则将永春工商部门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处罚。
是否虚假宣传是焦点
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昨日庭审,原被告展开激烈交锋,法院未当庭宣判。
永春工商称,认定鞋服店构成虚假宣传有以下几点理由:首先,其宣传“商标品牌源于背靠背旗下”,这一宣传并非真实告知。因为,卡帕公司在大陆注册了“背靠背”商标,而该港企的名称与卡帕公司使用的“背靠背”注册商标同名,易使公众误认或误解。此外,该港企只是授权鞋服店使用商标,未许可其使用企业名称——即“背靠背集团”。
“琪乐鞋服店”解释,其已就商品商标来源告知消费者,且商标名称及产地等也依法在商品上注明,不存在可能产生误认、混淆等其他不良影响。此外,目前公众认识的“背靠背”,只是卡帕图标的理解,而不是产品名或者商标名。尽管卡帕公司已经注册了背靠背品牌,但“背靠背”这一中文商标,至今市场上没有具体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