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练江整治的“断然之策”,明年1月1日起,现有园区外印染等污染企业一律不得延续排污许可证。近日,汕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关于练江流域园区外印染企业转型升级停产退出(技术改造补助专项)过渡性政策措施》和《关于练江流域园区外印染企业转型升级停产退出(服务外包运输补助专项)过渡性政策措施》;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练江流域园区外印染企业转型升级停产退出(职工就业帮扶专项)过渡性工作意见》。
职工就业帮扶
在职工就业帮扶方面,《关于练江流域园区外印染企业转型升级停产退出(职工就业帮扶专项)过渡性工作意见》提出七大举措积极稳定就业,防范化解劳资纠纷。
其中,意见提到,将练江流域园区外转型升级停产退出印染企业分流职工视同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困难人员帮扶政策。加大对练江流域园区外转型升级停产退出印染企业分流职工就业精准服务力度。
意见还提到,加大对练江流域园区外转型升级停产退出印染企业分流职工技能晋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力度。对有创业意愿的分流职工开展创业培训,参加创业培训的职工取得合格证书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相应补贴。支持练江流域园区外转型升级停产退出印染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培训计划及成果经区人社部门评估合格后,由人社部门按每人1000元给予一次性特别培训补助。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还提到,加大对练江流域园区外转型升级停产退出印染企业的稳岗用工政策扶持力度。
一是对参加失业保险并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的标准给予稳岗补贴。
二是经区人社局登记为失业人员的分流职工成功创业的,按规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最长3年共1.2万元的租金补贴、最高3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提供最高30万元、最长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三是对企业入园后出现用工紧缺的,由市、区人社部门精准对接入园印染企业需求,积极协调发动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搜寻匹配企业所需人力资源,组织企业开展跨省、市、区专场招聘会,做好招才用工服务。
技术改造补助
在技术改造补助方面,《关于练江流域园区外印染企业转型升级停产退出(技术改造补助专项)过渡性政策措施》提出,将通过设备更新技改项目事后奖补的方式,积极推进我市练江流域印染企业转型升级停产退出。
对符合条件的印染企业设备更新技改项目,按新设备购置额不超过30%的比例予以事后奖补,设备购置期限为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发票时间为准)。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项目不能重复申报或多项申报。
补助范围包括:补助范围我市潮阳区、潮南区依法停产退出且具备进入潮阳、潮南印染环保综合处理中心资格的印染企业。印染企业搬迁进入中心并实施设备更新技术改造,项目所购置设备总额不低于200万元。印染企业须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管理规范,依法纳税。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印染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
1、因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被潮阳区、潮南区关停、取缔并取消进入中心资格的;
2、2018年10月1日后,违反省关于“国家排污许可证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50%以上”要求的,以及2019年1月1日起没有按要求落实停产措施的;
3、违反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而被限制获得政府补贴资金的;
4、除上述情况外,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环境违法情节的。
服务外包运输补助
在服务外包运输补助方面,《关于练江流域园区外印染企业转型升级停产退出(服务外包运输补助专项)过渡性政策措施》提出,通过服务外包运输费用补助的方式,积极推进我市练江流域印染企业转型升级停产退出。
对符合条件的印染企业,按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污许可证上的最大允许年排放量(以COD指标计算)及《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手册》载明的排污系数反推产能,代工印染产品总量不能超过印染企业核定的产能,每吨代工印染产品补助运输费用400元。运输费用补助为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企业在2017年度所缴纳的税费总额(不含代扣代缴代征税款、社保费、医保费,增值税不含免抵(退)调库额)。申报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值得注意的是,补助范围为:我市潮阳区、潮南区依法停产退出且具备进入潮阳、潮南印染环保综合处理中心(下称:中心)资格的印染企业(下称:印染企业)。印染企业在搬迁进入中心前通过服务外包的形式,委托各级政府部门审批的印染园区合法企业进行代工。印染企业须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管理规范,依法纳税。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印染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
1、因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被潮阳区、潮南区关停、取缔并取消进入中心资格的;
2、2018年10月1日后,违反省关于“国家排污许可证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50%以上”要求的,以及2019年1月1日起没有按要求落实停产措施的;
3、违反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而被限制获得政府补贴资金的;
4、除上述情况外,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环境违法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