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奖励对象由“公民”调整为“个人”,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总数从原来的400项调整为不超过300项……
6月26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同时印发的还有关于修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说明。
这是《条例》于1999年颁布后的第三次修改。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中的《条例》亮点不少,比如,增加了关于科技奖励监督委员会及其职责的规定,对骗取奖励者以及对提名者的违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的处理权限等。
外籍人士也可获奖 三大奖持续“做减法”
“奖励对象由‘公民’调整为‘个人’,放宽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对象的国籍限制,突出了国家科技奖开放融合的姿态。”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副院长李正风说,今后适时将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士纳入国家科技奖励的更大范围成为可能,也有益于中国利用全球科技资源促进国际科技合作、服务中国的科技创新。
《条例》分别对各奖种的奖励条件和标准做了调整,特别是对国家科技进步奖不再按领域方向分类,改为与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样只设定原则性条件标准。
“现在学科交叉日益频繁且向纵深发展,严格按照学科领域分类的评价标准,不太适应跨领域、跨行业的成果贡献评判。”李正风告诉记者,《条例》综合衡量国家科技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影响,打破学科领域限制而只设定原则性条件标准,是一大进步。
细心者不难发现,三大奖持续“做减法”成为国家科技奖励改革的关键词。近5年,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三大奖总数基本呈逐年减少趋势。2015年和2016年,三大奖总数分别为295项和279项,2017年为271个项目。
“减量是为了提质,突出国家科技奖励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让高质量的科研成果和优秀的科研人员、机构,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程序遴选出来。”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吕薇看来,此前确实存在奖项分散、有人跑奖甚至拉票的问题,提高奖励质量、优化奖励结构,也是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一贯秉持的初心。
中科院大学公管学院法律与知识产权系副教授刘朝表示,国家科技奖的提质增效是个复杂深远的任务,这些奖励措施的修改,体现了一种积极的导向,“但正如科技成果转化的种种激励举措一样,难点在于能否落地发挥实效,也在于和其他科研管理制度的协调和统一”。
提名制成为关键词 评审和监督并重
备受关注的提名制,此次被写入《条例》中。李正风称,提名制将更多发挥科学共同体和专家作用,把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遴选出来,尽可能减少行政部门对科技奖励的影响干预,像诺贝尔奖、图灵奖等都采用提名制。
《条例》对获奖者、提名者、评审专家、评审组织工作参与人员的违规行为的处罚作了明确规定,增加了对骗取奖励者以及对提名者的违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的处理权限,实现了与上位法的规定保持一致,并进一步扩充了处罚措施、增强了处罚力度。
李正风认为,这使得科技奖励制度更加规范完善,从申报者到提名负责人,再到评审专家都要恪守科研诚信和职业道德,这与前不久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相一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科研诚信审核作为院士增选、科技奖励、职称评定、学位授予等工作的必经程序。
“改革的关键是要提升奖励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为科研人员创造潜心研究的环境,端正学术风气。”吕薇说,既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科技奖励评审和监督并重的组织体系,同时,也要避免冷门研究领域陷入无人提名的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