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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行业“高征低扣”改革办法探析

时间:2014年07月15日来源:纺织服装周刊作者:

安徽省棉纺企业自2014年2月起,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1号文件)(以下称新政)规定,执行新的增值税抵扣政策。

  对比2:将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因新政中未明确自产自用棉纱类的具体扣除办法,下面我们以一个单纱型生产企业B为例算一笔账:

  举例:2013年企业B实现应交增值税额为702万元,期初库存棉花成本1726万元、纱成本9872万元、半成品474万元。

  根据安徽省公告中新政的相关规定,要将期初库存棉花、纱以及半成品耗用的棉花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仅此一项,当期增加的增值税额为692万元,见表3。

纺织行业“高征低扣”改革办法探析1.png

  分析:鉴于新政实施期初原料储备越多,或者半成品、产成品越多的企业,企业的资金压力就会越大。新政办法中,转出处理办法在新政实施的初期对企业的期初库存的进项税额有所影响,但当企业将期初库存进项税额全部转出后,企业便不再涉及转出处理办法。安徽省2013年第11号公告规定:试点纳税人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4年12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如此,新政实施一年以后,这种情况会有改观。

  对比3:新政的“成本法”

  安徽的新政尚未涉及“成本法”,部分企业反映,成本法对于高支纱产品进项税抵扣较“投入产出法”更公平。

  而多数企业反映“成本法”实际操作困难,企业财务核算口径、核算制度差异性较大,同类型、同行业的企业计算的扣除标准高低不同,容易引起分歧,影响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的推行由于“成本法”核算过程复杂、难度大,对企业财务人员专业水平要求高,“成本法”实际抵扣效果还有待进一步核实论证。

  完善新政改革建议

  新政下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给纺织企业吹来了一股春风,把压在纺企心头20多年的“高征低扣” 这块石头掀起了一角,使人感受到了一缕阳光,新政的本意和初衷对纺织企业的发展有很好的积极意义,纺纱企业能降低一定的税赋是必然的。

  通过分析新政核定办法,有待研究探讨的地方主要有两点:

  第一,对纺织企业资金压力的影响。新政规定,将生产中的库存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对于拥有一定量原棉储备、产成品库存、半成品的纺织企业,会造成没有实现收入而先交增值税的情况,这种做法会增加纺织企业的资金压力。此外,安徽新政中对当期应纳增值税的计算使用的是销项与进项配比的原则,企业库存农产品或产成品对应的进项税不再参与当期进项税的抵扣,核定抵扣办法实施前,期末库存原材料的进项税可以灵活地调节当期增值税税负——认证或不认证。实施核定办法后,棉纱耗用皮棉的进项税额只有在棉纱销售后才能计算并抵扣,造成资金占压。
  第二,对产业升级的影响。近两年,印巴中粗支纱大量涌入我国,2013年进口棉纱210万吨,影响了我国1000万锭以上的产能的生产,为减少用棉量以减少内外棉价差带来的影响,许多企业通过转型升级生产中高支纱、精梳纱,开辟了新的客户,如上文描述,高于规定单耗水平的企业的成本也会增加,以固定的单耗框架来约束整个行业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会制约纺织企业的发展;此外,对于纺纱及织布联合企业,由于增加了自产棉纱至坯布的生产环节,其耗用农产品的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试点政策更难于核定,还需要逐步完善的过程和加大政策力度。

  国家对农产品进项税核算方式的试点工程,有一些细节问题还需不断完善,有关建议如下:

  首先,实行见票抵扣。取消农产品增值税的低税率,将棉花等农产品增值税的适用税率调整为17%,可简化相应程序、减轻企业资金压力、避免弄虚作假;

  其次,若继续采用试行办法,希望完善核定细则(如对纺纱织布联合企业的核定办法),同时简化计算过程,并尽快将纺纱织布联合企业纳入试点范围;

  第三,明确年度清算细则。省级及以上税务机关尽早出台配套文件,有利于企业规避涉税风险。

  编后

  棉纺织行业“高征低扣”问题长期以来困扰着纺织企业,也引起了行业内外的广泛关注,并长期呼吁解决。新政在安徽试行让行业看到解决问题的希望,受到了企业的热烈拥护和欢迎。据中棉行协了解,湖南、河南、浙江、山东、新疆等省份或积极测算或已向有关部门提交相关报告,行办、协会多次组织企业召开有关会议并展开测算研究工作,希望以此文能促进更多地区、更多企业纳入新政的适行范围,以减轻棉纺织行业税费负担,提高企业的发展积极性,整合产业链资源,优化产业配置,促进棉纺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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