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买卖,难免有纠纷。在缝制设备的买卖中,制造商、经销商、终端用户三方容易在产品质量、货款支付、售后服务等方面陷入纠纷。
有这样一个案例:
北方的一个缝纫机经销商经销了某品牌的高速平缝机,在销售过程中用户反映该产品有质量问题,最终商品销售不出去造成积压,无法如期支付制造商货款。制造商在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向经销商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经销商支付所欠款项及利息。
成为被告的经销商应诉前多次向国家检验中心咨询高速平缝机行业标准的检验项目、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并对终端用户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进行分析汇总,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应诉。
为了准确地对产品质量的状况做出判定,在经销商方律师的请求下,法院在经销商仓库,对库存中包装完整的高速平缝机产品进行封样,委托国家缝纫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按照行业标准进行仲裁检验,以准确地对产品质量状况做出判定。
经国家检验中心按照行业标准对该产品进行全性能的检验,证明该产品未达到标准规定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
随后,当地人民法院依据国家缝纫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提供的产品检验报告,对制造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保护了该经销商的合法权益。
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因设备产品质量引起的纠纷。在该案例中,该经销商因应诉前多次向专业机构咨询,全面了解判定规则,从而做到了心中有底。
纠纷中如何判断产品质量状况?
当遭遇由产品质量引起的纠纷而得不到妥善解决时,维权者可以向当地工商部门的消费者协会求助,可以向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质量投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管采用哪种方法,关键在于如何对产品质量状况做出判定。
那么,我国对有质量纠纷的产品如何判定其产品质量状况呢?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产品质量仲裁检验,二是产品质量鉴定,三是司法鉴定。了解这些内容,对于维权者在遭遇纠纷时进行维权大有帮助。
质量仲裁检验
首先来看质量仲裁检验的途径,这是维权者运用最多、周期最短、程序最简单的方法。对于质量标准明确,又未经使用且包装完整的产品,一般推荐采用质量仲裁检验的方法。
在专业描述中,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是指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在其授权检验的产品范围内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检验,出具仲裁检验报告的过程。
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都可以直接向质检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质检机构提出申请。仲裁检验机构会依据以下内容对产品质量进行判定:一是法规规定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二是法规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执行争议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产品标准或者有关质量要求;三是法规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争议双方当事人也未作约定的,执行提供产品一方所明示的质量要求。
由此可见,了解相关领域的法规和有关标准对于维权大有裨益。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在我国,缝纫机的产品标准一般以行业标准为主体。
如果在申请质量仲裁检验时,出现批量产品申请仲裁检验的情况,就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时,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抽样有规定的,按规定进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抽样没有规定的,按争议双方当事人约定进行;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时,由质检机构提出抽样方案,经申请人确认后抽取样品。
另外需要了解的是,仲裁检验的有关检验方法会依据强制性标准的检验方法规定,强制性标准没有检验方法规定的,执行生产方出厂检验方法;生产方没有出厂检验方法的或者提供不出检验方法的,执行申请人征求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检验方法或者申请人确认的质检机构提供的检验方法。
检验完毕后,质检机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出具仲裁检验报告。质检机构负责对批量产品抽样的,仲裁检验报告对该批产品有效。
在上文提到的那起纠纷中,由于该经销商仓库中保存有包装完整的同批次产品,可以按照行业标准进行全性能检验并判定其合格与否,所以在对执行标准和抽样方法的确认都不存在异议。
产品质量鉴定
所谓产品质量鉴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
如果出现产品质量的产品已经磨损、损坏或者失去使用性能了,这时就需要进行质量鉴定。因为产品已经磨损、损坏或者失去使用性能,再将其与合同或者产品标准作比较就不能说明产品的质量问题是由什么原因、由谁造成的。这种情况下,已经不再是单纯的质量检验,而需要具有专业知识、能力的专家对产品进行系统的调查、分析、诊断的过程,产品检测可能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比如缝制设备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生零部件材料断裂、功能丧失或电气系统安全事故等情况,就需要通过质量鉴定来确定质量问题是设计原因、制造原因、材质原因还是使用不当造成的。
司法鉴定
跟前面两种情况不同,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也就是说,司法鉴定机构不采用产品提供者所明示的质量要求或委托方提出的质量鉴定项目和要求。即使司法鉴定机构采用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也无需征求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同意。需要点出的是,如果质量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与司法活动有关,也就成为司法鉴定的一种形式。
据了解,在缝制设备行业的产品质量纠纷中,目前还没有直接采用司法鉴定的案例。国家检验中心曾参与过侵权仿冒产品以及人为破坏设备等案件的物证类司法鉴定。
上述三种判定纠纷产品质量状况的途径中,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是在处理产品质量争议时判定产品质量状况的重要方式。不管是仲裁检验还是司法鉴定,都对产品技术标准有明确的规定。《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关于仲裁检验的质量判定依据中规定:“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争议双方当事人也未作约定的,执行提供产品一方所明示的质量要求。”
按照《产品质量法》,“明示的质量要求”是指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对于已经明示的质量要求,作为制造商对用户的承诺,必须得到满足。
目前,缝制设备产品的质量检验工作国家缝纫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作为目前国内唯一的缝制设备领域的国家级专业检测机构,它多次承担或参与质量仲裁检验、质量鉴定和司法鉴定任务,同时也提供质量纠纷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防患未然,维权还要注意更多
为避免产品质量纠纷或者减少产品质量纠纷带来的麻烦,除了制造商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严格生产外,经销商和终端用户也要对产品有更多的了解和认识,以防患于未然。
相对制造商而言,经销商和终端用户获取最新的产品技术标准、国家强制性安全要求及相关专业知识的途径会少一些。在经销或采购设备,特别是不熟悉的品牌、品种时,除了要求制造商提供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了解该产品的技术规格、质量水平外,还可以向行业协会、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国家缝纫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咨询有关产品技术标准的信息,不盲目轻信广告宣传或一些中介机构的所谓推荐。
经销商或终端用户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应该明确产品必须符合的质量标准或要求。这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中有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如果使用上对产品有特殊要求,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应在合同中注明,切忌内容空洞,概念模糊。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目前缝制设备尚未被列入国家实施三包的商品目录,在合同中应对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时,需要对如何修理、更换及退货做出明确界定,同时还要明确解决争议的方法、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以便在出现质量纠纷时有据有依,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服装生产企业应设立设备档案,收集保存产品说明书、产品检验合格证以及标有制造商明示质量要求的资料,并且完整如实地记录在约定的产品保修期内设备出现的故障、制造商或其授权的维修人员修理及零部件更换等相关信息。对于数量较大的采购项目,在产品投入使用的初期,适当保留一些包装完整的样品,对于可能发生的产品质量纠纷的处理会起到意想不到的作用。(本文由《中外缝制设备》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