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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特进口商品标识须知

时间:2011/2/18来源:作者:

    1、所有标识需使用阿拉伯语,或同时使用阿拉伯语和英语;

    2、商品名称;

    3、制造商名称或其商标;

    4、产品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如果与制造商不同);

    5、生产日期;

    6、净含量(除非体积质量低于5毫升或5克);

    7、原产地;

    8、化妆品的成分名称。以"ingredient"字样开头,按化妆品成分国际标准命名的降序排列。如由于切实的原因,不能提供产品说明,则需在产品标签或卡片上以缩略的信息、符号或数字进行标识,以供消费者参考;

    9、以下物质不属于成分:

          *  原料中的杂质;

          *  原料中的辅料(制备过程中使用,在最终产品中不再出现);

          *  严格控制用量的香水或芳香剂的溶剂或载体。

    10、如果产品进行了芳香处理,必须标明"perfume"或"aroma";

    11、产品的使用说明、存储说明及警告;

    12、增压容器的声明;

    13、产品名称、使用说明以及警告必须使用阿拉伯语或者同时使用阿拉伯语和英语。

    说明:

    (1)电器产品的附加说明:标签上要标明60hz或者50/60hz;

    (2)原产地:

             * "made in p.r.c"不够明确,应该为"made in china"或者"made in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必须在每件产品及包装上,通过铭刻或不可清除的印刷(不可用纸胶贴)的方式标明。不符合规定的商品可能在不事先告知的情况下,被沙特海关退回发货人,并由收货人承担相应费用。

(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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