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首先体现在“反悔权”的提出。消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
很多消费者购物点击鼠标的时候往往看中的是图片,而不是商品本身,消费者难以获得真正的公平交易权。刘俊海说,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后,给他一段时间的“冷静期”,使他能按照自己的选择单方解除合同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这是许多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施行的“无因退货”的做法。
刘俊海认为,“反悔权”制度不仅使消费者受益,也造福商家。“不良商家做虚假广告,雇员工忽悠消费者,不是按劳分配,是"按胆分配"。"反悔权"的提出能 扭转劣币驱逐良币的不公平竞争现象,促使商家转变经营方式、营销方式,加大研发力度,提升售后服务水平,把力气用到正地方。”
从这个角度来看,“后悔权”的适用范围可以再广一些。刘俊海建议,除了网购等非现场购物方式,另有三种情况也可以考虑给予消费者“反悔权”:“一是巨额消 费,如消费金额为当地人均年收入20倍以上的;二是现实中存在的先交钱后看合同或先交钱后签合同的买卖行为;三是上门推销。”
除了“反悔权”制度,“举证责任倒置”也体现出向消费者适度倾斜的原则。民事诉讼中,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消法修正案(草案)规定,消费者购买汽车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6个月内发生纠纷的,消费者投诉后由经营者提供举证,来“自证清白”。
刘俊海说,由于占有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在维权时举证往往很困难,“由经营者"自证清白"更显公平。证明不了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就认罚。”他同时建议,把“举证责任倒置”扩大到所有商品和服务,同时6个月的期限延长,以降低消费者举证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