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资讯频道
业界动态
国内 政策法规 品牌动态 统计报道 国际 展会中心 产业透视 企业报道
电商
电商资讯 电商实务 电商前沿 电商评论
时尚
时尚资讯 时尚搭配 时尚人物 秀场发布 时尚名品
面辅料
行情 趋势 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 > 政策法规 > 正文

消法首修关注高端消费者权益

时间:2013年05月22日来源:中国服装网作者:

消法修正案(草案)主要包含充实、细化消费者权益的规定,强化经营者义务与责任,以及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三个方面。在刘俊海看来,早在1993年消法制定时就已确立的“向消费者适度倾斜”的立法精神得到进一步强化。

  “1992年草拟消法的时候,我撰写了《论"缺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思想》,就提出了上述想法。后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消法的送审稿详细列出三类赔 偿标准,有赔50%的,赔一倍的,赔五倍的。遗憾的是,由于对此认识不一致,后来国务院提请审议的消法草案删掉了这个部分。”河山回忆说。

  此外,“假一赔二”的“惩罚性赔偿”原则在实际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这源于造假者、售假者力量的强大和人们认识的分歧。消费者买了一箱假茅台 (600519,股吧),某裁判官判退货,不让双倍赔,理由是买得多,不是消费者,不适用消法。” 河山说,“知假买假是不是消费者?从1992年到现在,对这个问题还在争论。这个问题如果解决了,假货将没有藏身之地。工商局、司法部门是正规军,消费者 是游击队,二者结合,打一场人民战争。”

  “鼓励维权,知假买假不是刁民,是聪明的消费者。”刘俊海表示,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体制还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创新。他建议设立国务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统揽跨部门、跨地方的消费者保护工作,消除真空地带,实现信息共享,提升监管合力。

  “要拉动内需,就要建设消费者友好型社会,首要是转变政府职能,打造消费者友好型政府。”刘俊海说。

  消法修正案(草案)的新亮点

  不许发垃圾短信、垃圾邮件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虚假广告害人,广告公司、媒体也得负责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食品药品等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网购,“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

  网络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服务者不再利用该平台时,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产品出了问题,该召回的必须召回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及时采取停止生产、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消除危险的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相关阅读

版权说明

1.本网站部分文章为网上转载,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与本站联系,本站核实之后将对其进行删除。

2.转载本站文章请注明来源"中国服装工业网"并保持文章完整性及原创性,对于违反以上说明的,本站将追究其相关 法律责任。

3.联系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