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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拟禁止厂商广告宣传用“驰名商标”字样

时间:2013年06月27日来源:中国服装网作者:

商标法修正案草案26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进行二审。二审稿对“驰名商标”的规定作出多项修改,明确规定禁止厂家商家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

  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但是这一规定的可操作性也引发了质疑。有专家提出,企业可以更换“著名商标”、“中国名牌”等其他概念进行宣传,从而绕过这一规定。而且,这也很难改变地方政府的政绩冲动。

  法工委对此回应说,地方政府如何考核,并不是商标法需要解决的问题。

  2 “单一颜色注册商标”条款夭折

  现行商标法规定,商标必须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商标法修正案一审稿曾拟允许“单一颜色”和“声音”作为商标注册。

  一审稿规定,在商品、商品包装上使用的单一颜色,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能够将该商品与其他的商品区别开的,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但是二审稿删掉了关于单一颜色可注册商标的规定。

  谢经荣解释说,一些地方、专家和企业提出,单一颜色资源有限,常人可识别的颜色只有100多种,如果允许注册单一颜色商标可能造成商标注册人对颜色的垄断,而且通过单一颜色区别商品来源的难度很大,容易产生混淆,不赞成这样规定。

  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我国企业还没有将单一颜色作为商标注册的需求,而且在商标注册、管理等环节也缺少相应经验,可暂不在法律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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