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欺诈、电商价格战、虚假促销、售后服务不当,个人信息被泄露,以及电子商务引发的合同问题、知识产权问题、信息安全问题、纳税问题,以及围绕互联网支付、理财发展越来越热的互联网金融问题,伴随中国网购市场的高速发展,正变得越来越突出。
在此背景之下,2013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召开电子商务法起草组成立暨第一次全体会议,首次划定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时间表”,即从起草组成立至2014年12月,进行专题调研和课题研究并完成研究报告,形成立法大纲。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开展并完成法律草案起草。
此举标志着中国电子商务法立法工作正式启动,同时也意味着2014年成为中国电子商务立法“元年”。《中国经营报》记者梳理过去一年的采访报道,同时结合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未来趋势,提出中国电商立法九大空白地带。
电子商务税收立法
急迫性等级:★★★★☆
影响范围: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几乎涉及所有网络经营主体,而对于征税对象、税率等以及何时开征问题,更具有极大的关注度,它同时也是所有电商立法中关注度最高的问题。
艾瑞咨询的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上的网络购物交易额达到1.3万亿元。其中,又以C2C为运营模式的淘宝网的交易额最占优势,保守估计为8000亿元,假设以3%税率征税,仅增值税额就将达到240亿元。
现状问题及立法需求:2013年两会期间,苏宁董事长张近东、步步高(12.25, -0.60, -4.67%)董事长王填提出的对电商征税的提案、呼吁,将电商是否应该纳税的问题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随后,美国国会参议院通过的《2013市场公平法案》要求企业通过互联网、邮寄产品目录、电台和电视销售商品时,必须向购买者所在地政府交纳销售税,这反过来也让国内看到了对电商征税的可行性。
中国电商交易发展迅猛,近十年来中国电子商务零售交易年均增速高于40%。2012年我国电商交易额突破8万亿元,同比增长31.7%。同时,据统计,我国电子商务年交易量的90%是以C2C的形式从事B2C的交易,大量交易游离于现有的法律监管之外。
2013年两会分组讨论期间,有来自安徽的从事实体零售的全国人大代表就表示,“一些线下经营的实体通过将交易转移到线上,或者虚假分配计算线上线下的交易金额,从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2013年4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实行《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为电商征税提供了法律技术上的支持。随后,财政部等13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3]894号),明确将继续加强电子商务企业的税收管理制度研究。虽然我国尚未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有关征税的对象、税率等问题也未明确,但相关部门早在10年之前就已经开始对电商征税进行调研。
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刘天永指出,“电子商务交易隐蔽性、交易地点不确定性以及交易对象复杂性,导致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手段和流程面临很大挑战,比如传统税收征管是建立在对凭证、账册和报表审查的基础上。电子商务在互联网环境下,进行产品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记录交易流程的订单、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电子凭证可被不留痕迹地修改,导致传统的税收审计失去基础。”
刘天永表示,“从各国对电商征税的发展来看,各国普遍明确在不征收新税的前提下对本国的电子商务进行税收控制,这同样适合中国的情况,即为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应对电商征税采取税收中性原则,禁止开征新税和附加税。”
在立法层面上,刘天永认为,我国可以将电子商务征税纳入现行税收征管体系,比如同样享受对小微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同时对发展初期的电商实行减免税的优惠政策。
电子认证及电子签名的配套立法
急迫性等级:★★★★★
影响范围:由于该法对于电子商务能否有效运转拥有否决权,所以它在所有立法中是最为急迫也最为重要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安全协调司赵泽良提供的数据显示,“数字证书的数量在2012年大概是8000多万张,2013年就已经达2.6亿张的规模,发展速度相当之快。”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布研究院的张春生副院长提供的数据显示,“2004年国家颁布《电子认证法》,此后电子认证进入快速发展阶段。2012年,我国的电子产业认证服务达到了31.3亿元,产业规模是2008年的3倍多,电子认证在网上银行、网上交易日益广泛应用,在确保网络身份支持系统方面越来越突出。”
现状问题及立法需求:区别于电子商务税收立法需要一部更高层面的大法进行支撑,我国电子认证的立法已经初现雏形,至少上位法的支持力度已经很大,它更需要的是一些落地的法律法规的支撑。
正如国家信息中心电子司法检定中心的张羽指出的,“目前从法律角度来考虑,整个电子签名在应对各种矛盾纠纷时,签名的法律效力证据能力的实现当中存在很多的障碍,在司法使用中也经常受到质疑。”
“2005年4月1日,《电子签名法》正式生效,第一次就提到了电子证据的概念,但是电子证据这个概念在当时的诉讼法和证据法当中,并不是一个法定的证据类型,也就是说你把电子数据的相关信息作为证据信息提交到法庭,肯定是不会被采信的。”
体现在司法现状上,由于《电子签名法》上位法的支持,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在实际使用当中,法院的采信和支持率都不是很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