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的新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首次将电子证据纳入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使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首次得到了明确。但是即便如此,电子签名法律的地位落地的渠道仍有待进一步顺畅,包括后续法规和标准的跟进并不到位。
值得注意的是,电子证据种类形式包括很多种,包括文本、图片、音频或视频文件及网络、数据库中的电子信息。同时,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云计算和大数据的应用,正在打破原有的网络边界,让原本边界责任清晰的工作模式和理念发生颠覆性的变化,这也直接影响到立法及司法的实践,司法鉴定及认证的难度越发困难,这也使得后续更加落地的法规和标准显得极为必要。
虚拟财产保护立法
急迫性等级:★★★☆☆
影响范围:同样具有高度普遍性。伴随国内C2C网店的发展,网络店铺的信誉越来越成为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加上网游的发展,虚拟游戏装备、网游账号等虚拟财产量值也越来越高。当这些无形资产或虚拟财产的所有人遇到自然生命结束、离婚、合伙解散甚至侵权等情况时,这些财产的保护和处置就成为一个热门话题。
现状问题及立法需求:2013年淘宝网推出网店“过户”引发普遍关注,因为它开始着手解决电子商务时代公民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从而为这一领域的立法探索踏出了有益的一步,填补了法律局限性和滞后性,值得肯定。但同时,也暗示了我国在这一领域的法律缺位。
现实的情况是,随着O2O模式的发展,很多电子商务企业都在向社会化企业转型,同时,大量实体店铺向线上平移,网店虚拟财产的保护越来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不可回避的问题。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姚小娟律师就指出,“淘宝网店集虚拟财产和物质财产于一身。一方面,网店所积聚的高信用、高好评率对于投资者来说具有很高的价值;另一方面,网店虽然是虚拟的,但其出售的货物是实物,具有切切实实的价值,这与其他如游戏账号、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具有明显区别。因此,网店所积聚的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具有经济价值。”
目前,我国并未将虚拟财产纳入公民财产的保护范围,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虚拟游戏装备、网游账号等虚拟财产的保护已经屡见不鲜。下一步,在中国电商大法的立法中,是否会确认网店的财产属性,值得关注和期待。
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立法
急迫性等级:★★★☆☆
影响范围:在电商纠纷和侵权行为中,电商知识产权的问题最为突出,这也意味着,电商知识产权立法的缺位同样存在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2013年年初,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了国内首份电商法律报告——《2011-2012年度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报告》,在电商企业对电子商务法律类别需求调研中,七成以上的企业表示,对网络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知识产权问题高度敏感。
现状问题及立法需求: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主要包括网络作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国内知名电子商务法律专家张延来指出,“实践中电商面临的纠纷,很多涉及的是知识产权、侵犯商标权、销售假货、随意使用其他商家的展示图片等问题。另外,因为网络上价格比较透明,一些商家通过发软文等诋毁竞争对手的现象大量存在,涉及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不仅如此,伴随移动互联以及4G技术的发展,我国电信运营正从话费运营向内容运营转变,国内几大电商企业也纷纷在内容领域进行布局,视频、网游、电子商务将成为未来电信运营及电信消费的主体,这也暗示知识产权产品将成为电子商务交易的主要对象。由此,未来电商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重要性仍将进一步提升。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指出,“电子商务立法不可避免地会涉及知识产权的修改。”而更多的电子申请商标权、专利权的行为也应该给予关注。
同时,电商的知识产权问题不可避免地会与不正当竞争有关。张延来律师就表示,“电商行为多种多样、十分复杂,如果要囊括到一部法律中是有相当难度的。比如,仅制定对价格战的规范,可能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取代了价格战,很难给价格战定义。所以,我们应该分析该行业的类型、本质,制定相对稳定、可以长远地规范该行业、有前瞻性的法律。”
互联网金融立法
急迫性等级:★★★☆☆
影响范围:2013年,中国互联网金融大幕拉起,一方面,传统金融企业在切入互联网领域,另一方面,电商企业借由支付业务也在切入金融领域,互联网金融正突显“两翼”发展的模式,并表现出突飞猛进的状态,几乎成为每个人都想咬一口的“奶酪”。
互联网金融的规模,以P2P网络借贷平台为例,虽然在国内仅经过短短7年的发展,但可统计的线上业务借款余额已超过百亿元。
现状问题及立法需求:互联网金融是指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融资模式。互联网金融包括三种基本的企业组织形式:网络小贷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以及金融中介公司。当前商业银行普遍推广的电子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也属于此类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