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嘉兴市国税局政策法规科干部介绍,实施农产品核定扣除与以往“凭票定率”扣除的区别是,取消了试点农产品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抵扣功能,将农产品的进项税额与现有的抵扣凭证脱钩,改按纳税人每月实际耗用的农产品数量确定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据了解,实施农产品核定的最主要优点就是解决了农产品加工行业农产品过去凭票定率扣除“高征低扣”的政策缺陷,减轻了企业负担。长期以来,农产品加工行业存在购进农产品抵扣13%,产品按17%进行抵扣的“高征低扣”困境。实施核定扣除后,企业对购进的农产品可按17%进行抵扣,税收负担下降。
比如,一家纺织企业2013年销售棉条5360吨,销售金额12860万元,缴纳增值税397万元,同时购进农产品14581.52万元,按原政策只能抵扣1895.67万元,按照现在的办法计算,同样条件下可以抵扣2030.57万元,企业可以多抵扣134.97万元,税负下降34%。
当前,农产品核定扣除仍处于试点阶段,随着核定扣除范围的扩大,将大大促进浙江省农产品加工行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