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可以免征;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以按照13%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为纺织产业建设优质棉纱、棉布和棉纺织品生产基地,棉花、麻和蚕丝等农产品初加工提供了政策支持。
(三)出口退税
2008年下半年以来,国家对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共作了四次调整。 2008年7月1日,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过了3个月,提高到14%;又仅过了3个月,国家从2009年2月1日起,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从2009年4月1日起,国家又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6%。
(四)支持自主品牌服装、家纺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支持自主品牌服装、家纺企业提高研发设计能力,建立公共研发设计平台,在信息、人才等方面向企业提供帮助,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为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提供金融服务。建立新型银企关系,引导金融机构创新商业运作模式,鼓励服装、家纺企业利用自主品牌作抵押,依法依规向金融机构融资,探索建立企业自主品牌信用担保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自主品牌服装、家纺企业上市、发行债券,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鼓励企业以自主品牌为纽带进行并购重组。
(六)扶持自主品牌服装、家纺企业拓展海外市场。鼓励自主品牌服装、家纺企业chr(34)走出去chr(34),在重点出口市场和新兴市场定期举办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展览会,支持自主品牌服装、家纺企业参加国际知名展会、广交会、服装服饰博览会;引导企业积极进行商标国际注册,主动使用自主商标;对自主品牌服装、家纺企业在境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渠道拓展等工作提供相关服务。
(七)加大服装、家纺自主品牌保护力度。加强跨区域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工作;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逐步建立涉外知识产权纠纷预警应对机制;加强对合资合作过程中服装、家纺自主品牌的保护和管理,国外资本收购兼并我国重点品牌应经有关部门批准,防止自主品牌被恶意收购;加大对服装、家纺行业商标专用权行政保护力度,适时开展服装、家纺行业市场专项整治活动。
(八)服装产业推进“东纺西移”。纺织业产业转移可有效配置资源、开拓市场,把生产加工环节有选择地迁移到成本相对较低或靠近终端市场的地区,是企业发展的必然过程。要有针对性地研究地方经济优势和特点,把产业转移与凸显自身优势紧密结合起来,助推地方经济发展;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产业承接配套机制建设,加快产业园区硬件建设步伐,为承接纺织产业转移做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