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标准亟待企业主体升级版
时间:2014年02月17日来源:中华纺织网作者:lara
我国正在牵头制修定17项国际标准项目,承担了5个ISO技术机构秘书处,2位专家当选国际标准化技术机构主席,大大提升了我国在国际纺织标准领域的话语权。
标准是经济社会活动的重要技术支撑,截至2013年年底,纺织行业归口管理的标准达到1848项(其中国家标准642项,行业标准1206项),是上世纪80年代初的3倍多,形成了一个国标与行标相结合,强制与推荐相协调,通用基础、方法与产品标准相配套,涉及纺织纤维、纱线、织物、制品、服装以及纺织装备各个产业,涵盖服用、家用、产业用三大应用领域的标准体系,为推动我国纺织工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技术支撑作用。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技术归口单位达到27家,会聚了2000多名标准化专家,技术支撑能力不断增强。我国正在牵头制修定17项国际标准项目,承担了5个ISO技术机构秘书处,2位专家当选国际标准化技术机构主席,大大提升了我国在国际纺织标准领域的话语权。各级政府、行业团体、企业以及消费者对标准工作高度关注,标准化工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标准化工作在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标准制定对象越来越细,标准数量大幅增加,但标准覆盖面越来越小,标准之间交叉重复矛盾和标准缺失老化陈旧问题并存,并有愈演愈烈之势。
二是国家和行业近年来制定了大量的产品标准,出台了众多的推荐性产品标准,使得我国政府标准与企业标准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错位、越位和缺位现象严重。加之在质量监督和市场贸易中企业标准受到“非国民待遇”,企业标准的空间被挤占,地位逐渐丧失,作用逐渐弱化。
三是在大量细化的产品标准被制定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后,产品标准的比重大幅上升,目前已超过一半。这与国际及国外发达国家标准体系中基础通用和方法标准占主体的结构相差甚远,标准类型结构严重失调。
四是由于以上原因相互叠加,加上近年多地出台一系列鼓励企业制定国标和行标的奖励政策,使得企业对标准的关注点转移到了政府标准的制定上,从而忽视了对企业自身标准体系的建设和实施,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和产品创新的动力。
五是在地方奖励政策的驱动下,标准成为个别组织和机构追逐和力图控制的“抓手”和“制高点”,制定标准有被异化为谋利工具和被当作产业来经营的危险。这些问题的存在和交错,增加了标准系统的熵,加大了标准工作的系统风险。
标准是为产业发展服务的,在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今天,标准升级势在必行,重点是从五方面入手。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推动标准市场化:我们现行的标准工作脱胎于计划经济时期,仍具有浓厚的计划色彩,一元化的标准结构已不适应如今的市场经济体系,满足不了市场对标准的需求。此外,企业标准、社会团体标准、联盟标准等新的标准形态由于缺少法律定位和未被纳入国家质量监管体系之中,也不能形成有效的标准供给。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总要求,纺织行业也要发挥市场在标准化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简政放权,推动标准市场化,把该由社会和企业自主制定的标准交给社会和企业,政府标准要实现归位,同时政府要推动建设公正公平公开的标准化法制环境,使各类标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最终形成合力。
二是推动建立政府、社会和企业三级标准体制:标准体制的改革,根本还是要处理好政府、社会和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目前,我们需要对这三类主体制定标准的职责、范围进行界定,明确这三级标准之间的关系,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加以规范,“先挖渠后放水”,以防落入“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
三是增强企业标准的地位和作用:现行标准化法将企业标准作为我国四级标准体制中的一个重要层级,但没有对企业产品标准在市场贸易尤其是在产品质量监督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行充分表述。企业是市场的主体,也是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在执行国家强制性要求的前提下,企业应该根据市场和消费需求以及企业自身品牌建设有一定的自主权。而政府和社会层面则需要更加关注公益类、行业性和基础通用与方法标准的制定。
四是社会团体标准亟须规范化:与国际通行的标准体系相比,我国缺少社会团体标准这一层级。其实,行业有一些协会、产业联盟已经探索制定了少量协会标准和联盟标准,但由于现行法规中没有相关规定,这些标准制定后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和作用。为了满足市场需求,解决标准的有效供给问题,应该发挥社会团体标准的作用。但需要在法律层面加以定位,准确界定社会团体标准的范围,同时在“一业多会”的情况下,要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就各层次、各类型社会团体制定标准加以规范。
五是从最终用途制定标准,推动贸易型标准体系建设:如前所述,要建立一个政府标准、社会(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相互协调配套的标准体系,必须对现行政府标准体系进行精简改造,把可由市场机制产生的标准交由市场解决。
精简的一个重要方法就是从最终用途角度制定贸易型标准,对现行政府标准进行去水分式“瘦身”,提高政府标准在加强宏观调控和建立统一市场方面的作用,加强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方面的保障作用,社会组织也应以制定贸易型标准为准则,把生产型标准交由企业自主制定,从而使标准对产业的服务、支撑和引领作用得到真正解放。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技术归口单位达到27家,会聚了2000多名标准化专家,技术支撑能力不断增强。我国正在牵头制修定17项国际标准项目,承担了5个ISO技术机构秘书处,2位专家当选国际标准化技术机构主席,大大提升了我国在国际纺织标准领域的话语权。各级政府、行业团体、企业以及消费者对标准工作高度关注,标准化工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标准化工作在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标准制定对象越来越细,标准数量大幅增加,但标准覆盖面越来越小,标准之间交叉重复矛盾和标准缺失老化陈旧问题并存,并有愈演愈烈之势。
二是国家和行业近年来制定了大量的产品标准,出台了众多的推荐性产品标准,使得我国政府标准与企业标准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错位、越位和缺位现象严重。加之在质量监督和市场贸易中企业标准受到“非国民待遇”,企业标准的空间被挤占,地位逐渐丧失,作用逐渐弱化。
三是在大量细化的产品标准被制定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后,产品标准的比重大幅上升,目前已超过一半。这与国际及国外发达国家标准体系中基础通用和方法标准占主体的结构相差甚远,标准类型结构严重失调。
四是由于以上原因相互叠加,加上近年多地出台一系列鼓励企业制定国标和行标的奖励政策,使得企业对标准的关注点转移到了政府标准的制定上,从而忽视了对企业自身标准体系的建设和实施,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和产品创新的动力。
五是在地方奖励政策的驱动下,标准成为个别组织和机构追逐和力图控制的“抓手”和“制高点”,制定标准有被异化为谋利工具和被当作产业来经营的危险。这些问题的存在和交错,增加了标准系统的熵,加大了标准工作的系统风险。
标准是为产业发展服务的,在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今天,标准升级势在必行,重点是从五方面入手。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推动标准市场化:我们现行的标准工作脱胎于计划经济时期,仍具有浓厚的计划色彩,一元化的标准结构已不适应如今的市场经济体系,满足不了市场对标准的需求。此外,企业标准、社会团体标准、联盟标准等新的标准形态由于缺少法律定位和未被纳入国家质量监管体系之中,也不能形成有效的标准供给。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总要求,纺织行业也要发挥市场在标准化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简政放权,推动标准市场化,把该由社会和企业自主制定的标准交给社会和企业,政府标准要实现归位,同时政府要推动建设公正公平公开的标准化法制环境,使各类标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最终形成合力。
二是推动建立政府、社会和企业三级标准体制:标准体制的改革,根本还是要处理好政府、社会和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目前,我们需要对这三类主体制定标准的职责、范围进行界定,明确这三级标准之间的关系,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加以规范,“先挖渠后放水”,以防落入“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
三是增强企业标准的地位和作用:现行标准化法将企业标准作为我国四级标准体制中的一个重要层级,但没有对企业产品标准在市场贸易尤其是在产品质量监督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行充分表述。企业是市场的主体,也是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在执行国家强制性要求的前提下,企业应该根据市场和消费需求以及企业自身品牌建设有一定的自主权。而政府和社会层面则需要更加关注公益类、行业性和基础通用与方法标准的制定。
四是社会团体标准亟须规范化:与国际通行的标准体系相比,我国缺少社会团体标准这一层级。其实,行业有一些协会、产业联盟已经探索制定了少量协会标准和联盟标准,但由于现行法规中没有相关规定,这些标准制定后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和作用。为了满足市场需求,解决标准的有效供给问题,应该发挥社会团体标准的作用。但需要在法律层面加以定位,准确界定社会团体标准的范围,同时在“一业多会”的情况下,要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就各层次、各类型社会团体制定标准加以规范。
五是从最终用途制定标准,推动贸易型标准体系建设:如前所述,要建立一个政府标准、社会(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相互协调配套的标准体系,必须对现行政府标准体系进行精简改造,把可由市场机制产生的标准交由市场解决。
精简的一个重要方法就是从最终用途角度制定贸易型标准,对现行政府标准进行去水分式“瘦身”,提高政府标准在加强宏观调控和建立统一市场方面的作用,加强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方面的保障作用,社会组织也应以制定贸易型标准为准则,把生产型标准交由企业自主制定,从而使标准对产业的服务、支撑和引领作用得到真正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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