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做好湖北省2014年棉花目标价格定额补贴工作,保护种棉农民利益,促进棉花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2014年棉花目标价格定额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2月16日
湖北省2014年棉花目标价格定额补贴实施办法
为切实保护种棉农民利益,促进湖北省棉花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棉花目标价格改革中央财政补贴其他棉花主产区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函〔2014〕114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对2014年全省种棉农民实行棉花目标价格定额补贴(以下简称“棉花补贴”)政策。
一、棉花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在全省范围内,对种棉农民(包括国有农场、农垦企业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棉花生产者,下同)给予补贴。
棉花补贴坚持以农户为单位,以农户二轮土地延包面积为基础,据实核定农户棉花实际种植面积。农户之间耕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如果明确了补贴资金的受益方,补贴资金补给受益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如果没有明确补贴资金的受益方,补贴资金补给棉花种植者;农户之间未签订协议的,补贴资金归棉花种植者所得;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棉花生产企业的,签订的流转协议必须明确补贴资金受益人,并报乡镇政府备案,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发放给协议受益人;农户(含农户外的组织和个人)承包耕种村组机动地的,村组必须与农户签订承包协议,由村委会报乡镇政府备案,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发放给土地承包人;未与农户签订承包协议的村组机动土地,不得申报棉花补贴;国有农场(含劳改农场、林场等)、农牧渔良种场集体耕地已承包到个体农户的土地,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发放到承包户;以前没有签订承包协议的,必须补签承包协议。属于集体经营耕种的,要按照棉花补贴管理工作权限,报当地政府部门备案,补贴资金归农场集体所有。
按照《防洪法》有关规定,滩涂、行(蓄)洪区、湖垸、河道等原则上不应种植棉花作物。已经围垦种植棉花作物的,是否纳入棉花补贴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二、棉花补贴资金的分配
(一)省对县(市、区)(以下简称县)补贴资金的分配,以2014年棉花产量为基数直接分配到县。具体方法是:以县为单位,根据该县2014年棉花产量占全省2014年棉花总产量的比例进行,方法如下:
某县补贴资金分配额=该县2014年棉花产量/全省2014年棉花总产量×2014年中央补助我省资金总额。(2014年湖北省棉花产量数据由省统计局提供)
(二)省将补贴资金分解到县后,县人民政府按照2014年棉花实际种植面积,测算并确定亩平补贴标准,方法如下:
某县补贴标准(元/亩)=省分配给该县的棉花补贴资金规模(元)/该县核定的农户棉花实际种植面积之和(亩)。
三、棉花补贴面积的核实
(一)面积申报。以2014年棉花生产季节为限,村组以农户家庭为单位,据实填报《棉花补贴面积农户分户登记表》(表样由各地自行设计),所填基础信息要真实、准确、完整。
(二)面积核实。乡镇人民政府是棉花补贴面积统计、核实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农业等部门逐户对农户种植面积进行登记、核实,填写《棉花补贴面积农户分户登记表》后,经农户本人签字认可。村组汇总填写《棉花补贴面积农户分户汇总表》(表样由各地自行设计)后签字盖章报乡(镇)农业部门。
(三)面积公示。公示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打印出农户棉花种植面积公示表,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由乡镇财政所专管员在村、组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表不得交村干部代为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必须重新核实调整。
(四)严格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业等部门对各村上报的农户姓名、二轮土地延包面积、棉花种植面积、开户账号、身份证号码等基础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填报《棉花补贴面积农户分户汇总表》,由乡镇人民政府加盖公章报县农业部门,由农业部门负责全县棉花补贴面积的审核、汇总。
四、棉花补贴资金发放
全县按照一种计算依据、一个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计算、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农户。
(一)乡镇根据核实无误后的各村组和每一个农户的基本数据,按全县统一的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计算分解到种棉农户。乡镇对农户应补贴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某农户补贴金额(元)=该农户实际种植面积(亩)×全县统一的补贴标准(元/亩)。
(二)补贴资金的公示。补贴资金的发放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发放补贴资金前,生成每个村组的农民补贴情况公示表(包括补贴面积、补贴资金等内容),加盖乡镇政府公章后,由财政所专管员在村、组内公示7天,公示表不得交村干部代为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乡镇财政所对每个农户发放《补贴通知书》。《补贴通知书》内容主要包括农户姓名、所在村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资金等,具体格式由各县自行设计。
(三)棉花补贴资金由县级金融代理机构通过一本(折)通发放。每个农户必须只持有一个存折且设立唯一开户账号。对同一农户耕种同村不同组的土地(包括亲戚、他人耕地)要合并为一户,不准“一户多折”,严禁设立虚假户主姓名、虚假村组名称等。
农户“一本(折)通”必须由乡镇政府工作人员直接交付到农户手中,禁止村干部经手代办。对外出打工、暂时不能发放的农户“一本(折)通”,应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乡镇财政专管员制度的指导意见》(鄂财农村发〔2012〕3号)文件要求,一律由财政所专管员保管,登记造册,统一管理。承担“一本(折)通”工作的专管员要经常与“一本(折)通”户主取得联系,做到外出务工人员随时返回随时发放。县财政局要经常核查各乡镇“一本(折)通”保管情况,确保补贴资金安全。
(四)补贴资金不允许用于抵交其他费用或变相抵扣作为他用。农户须本人妥善保存“一本(折)通”和密码,农户到金融代理机构办理棉花补贴取款业务时,必须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和“一本(折)通”存折及密码支取。严禁村组或其他组织和个人将农户补贴资金“一本(折)通”集中保管,严禁任何人收集农户存折集中领取补贴资金。
(五)金融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审核领款人身份证和“一本(折)通”,按照补贴资金领取手续进行办理。
五、工作职责
棉花补贴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政府是落实棉花补贴政策的责任主体,县政府行政首长对本地区的棉花补贴工作承担首要责任。
(一)县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制定棉花补贴实施办法,并通过媒体对棉花补贴政策进行广泛宣传。
(二)乡镇政府要集中力量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村组农户棉花种植面积统计工作,确保各户棉花种植面积真实可靠。
(三)农业部门负责棉花实际种植面积的核实和汇总工作,提供土地产权政策咨询服务等。
(四)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补贴资金的拨付与监管,制定资金分配方案,负责与委托发放补贴资金的金融机构签订委托发放协议,并监督检查补贴资金落实等。
(五)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农民对于棉花补贴政策落实的举报、投诉,查处棉花补贴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六)金融代理机构负责补贴资金的及时划拨和兑付工作。
1.县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自行选择1-2家金融机构作为本地的代理机构,负责向农户兑付补贴资金。代理机构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2.县财政部门应与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发放补贴资金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
3.“一本(折)通”是农民获取棉花补贴的重要凭证,各级代理机构必须为种棉农民办理棉花补贴“一本(折)通”(纸质)。
4.代理机构在办理“一本(折)通”存折时,不得违规或搭车收费,不得直接抵扣农户贷款,更不得擅自为村组代扣代缴有关费用。
5.代理机构在发放完当年棉花补贴任务后,应向同级财政局出具相关支付凭证,办理结算手续。
六、棉花补贴政策宣传和监管
(一)各级政府要加大棉花补贴政策宣传力度,在当地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棉花补贴政策信息,确保政策宣传效果。各县在每个村要制作统一格式的“公示栏”,专门用于惠农政策的宣传和公示。
(二)严格政务公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棉花补贴村级公示的监督,确保公示内容真实有效,补贴发放公平、公正、公开。同时,对棉花补贴政策、补贴程序、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等信息及时在各级财政部门政务信息网上公开。
(三)设立举报电话。各级农业、财政、监察等部门要设立棉花补贴监督举报电话,并在当地媒体公布,接受社会及群众监督。
(四)强化日常监管。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从补贴资金中预留备用金,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补贴资金。各级财政、农业、银监等部门要加强棉花种植生产及补贴情况的日常监管,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抽查、明查与暗访、专项监管与交叉检查等有效形式,对补贴资金的申报、公示、审核、发放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及时纠正补贴资金发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棉花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五)严肃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纪律。严格执行《湖北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鄂办文〔2011〕69号),对违纪违规行为,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