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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商局:商品贵过“建议零售价”最低赔五百

时间:2015年06月19日来源:中国纺织经济信息网作者:

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索赔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三倍后达不到500元的,最低索赔为500元。
  昨日,广东省工商局上线“广东民声热线”,省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处长陈业怀提醒消费者注意,生产商家印在商品外包装的“建议零售价”、“优惠超值装”、“统一零售价”等,是生产厂家对于商品价格的一种明示,“一般来说都是最高价格”。正常来说,销售商定价不应高于这个承诺,如果超市在此基础上加价,就违背了承诺,构成了价格欺诈。

  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索赔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三倍后达不到500元的,最低索赔为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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