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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版水十条发布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

时间:2016年01月20日来源:网上轻纺城作者:

广东省政府正式印发实施《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下称《方案》),明确广东省实施国家《水十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方案》以2020年、2030年、本世纪中叶三个阶段提出目标。彻底整治水环境,恢复水生态。
  广东省政府正式印发实施《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下称《方案》),明确广东省实施国家《水十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方案》以2020年、2030年、本世纪中叶三个阶段提出目标。彻底整治水环境,恢复水生态。

  在去年4月国务院颁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国家《水十条》后,广东贯彻国家要求的落地方案正式出炉,再度吹响了向水污染宣战的号角。

  从广东省政府网站获悉,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以下称《水十条》),切实推进广东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实施绿色发展战略,开创广东省生态文明建设新局面,广东省政府正式印发实施《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下称《方案》),以水质目标管理为主线,按照“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要求,确定重点流域、饮用水源、城市水体、近岸海域等水体质量改善目标,明确了广东省实施国家《水十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

  《方案》以2020年、2030年、本世纪中叶三个阶段提出目标。到202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地下水质量维持稳定,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珠三角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到203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

  到本世纪中叶,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经济繁荣、水体清澈、生态平衡、人水和谐新格局初步形成,为全省人民安居乐业提供安全优质的供水保障和良好的水生态环境。

  《方案》明确,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红牌”企业一律停业、关闭;要求珠三角工业集聚区于2016年底前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或不达标的将依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

  2017年底前,珠三角地区建成统一的水环境监测网,实现统一发布和信息共享。

  并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自2016年起,珠三角区域和广佛跨界河、练江等广东六河流域内各城镇每年整治一条以上黑臭河涌;到2017年底,广州、深圳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地级市建成区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

  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方案还提出了具体的方法。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


  狠抓工业污染防治。《方案》提出,清理取缔“十小”企业,各地级以上市全面排查手续不健全、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依法取缔全部不符合国家或地方产业政策的“十小”生产项目,并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回潮”。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2016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制定行政区域内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任务和期限。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也就是说,新改扩建上述项目,需要在现有其他项目上削减同等甚至更多的排放量,使得区域总排放量不增加或减少。”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东江、西江、北江和韩江等供水通道敏感区内禁止建设化学制浆、印染、鞣革、重化工、电镀、有色、冶炼等重污染项目,干流沿岸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

  污水处理费适当提高,实施跨界水环境补偿

  《方案》还要求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水价改革,县级以上城市于2015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对高耗水行业实行差别水价。此外,完善收费政策。2016年底前,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修订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各地级以上市修订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并适当提高征收标准。结合“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扩大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做到应收尽收。《方案》还首次提出实施跨界水环境补偿。--在现行激励型财政机制基础上,按照“超标项目越多、超标程度越高,赔偿额度越大”的原则,以六河流域为重点,于2016年底前建立跨界水环境质量考核激励制度。鼓励有条件的跨县(市、区)河流及跨流域供水开展生态补偿工作。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对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的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偿。2017年底前,在淡水河、石马河流域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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