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平 吴 岚 天祥检验集团(201206)
摘 要 欧共体的Eco—1abel生态标签倡导的是全生态概念,与部分生态概念的标准(如Oeko—Tex标准100)有很大差异。前者的评价标准涵盖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对环境产生的影响。本文阐述欧共体生态标签的最新生态标准,包括制订该标准的目的、标准的框架,具体介绍纺织纤维标准、纺织加工和化学品标准以及适用性标准。
叙 词: 测试 生态标准 纺织品 欧洲经济共同体
中图分类号: TSl90.92
1、 引言
欧盟委员会于2002年5月15日作出决定(2002/371/EC),对原有的授予某些符合要求的纺织品欧共体生态标签的生态标准进行修订,并发布新的标准。欧共体的生态标签(Eco—1abel)始于1993年,有“欧洲之花”之美誉,由欧盟委员会根据欧洲议会880/92号法令设立,并于同年颁布了洗衣机和洗碗机的生态标准。到目前为止,Eco—1abel所涉及的产品范围已达包括纺织产品在内的数十种,并且其扩展的速度也正在加快。
欧共体的Eco—1abel倡导的是全生态概念,与目前我们所熟知的部分生态概念(如Oeko—TeX标准100)有很大的差异。Eco—1abel的评价标准涵盖了某一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如纺织产品从纤维种植或纺制、纺纱织造、前处理、染整、成衣制作健康的危害。因此,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角度考虑,Eco—1abel是一种极具发展潜力的、更符合环保要求的生态标准,并将逐渐成为市场的主导。由于欧共体的Eco—1abel标准以法律形式推出的,在全欧盟范围内的法律地位是不容置疑的,而且其影响力也会进一步扩大。
最早的纺织产品Eco—1abel标准是根据1999年2月17日欧盟委员会关于建立生态标准以授予某些符合要求的纺织产品欧共体生态标签(Eco—1abel)的决定(1999/178/EC)而建立的(此前曾推出少数几个单项标准)。根据欧洲议会1980/2000号法令,以及欧盟委员会2000年7月17日关于修改欧共体授权使用Eco—label计划的决定,特别是其中第4和第6(1)条的要新标准。
欧洲议会1980/2000号法令强调:欧共体Eco—1a—bel标签可被授予具有在改善环境方面能作出突出贡献的产品。该法令同时规定,必须按不同的产品类别建立相应的Eco—1abel标准。同时欧盟委员会也把标准的有效期定为5年。为保持政策和法律的连续性和严肃性,2002/371/EC为新老标准的实施规定了一个12个月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新老标准同时有效,但对新申请人实行新标准,而对已获得Eco—1abel授权使用的企业则要求在12个月内改进他们的产品以适应新的标准。老标准的有效期至2003年5月31日止,新标准自2002年6月1日起生效至2007年5月31日止。
关于“纺织产品”的范畴,欧盟委员会的决定(2002/371/EC)定义如下:
纺织服装和其他附属制品:至少90%的成分是由纺织纤维组成的成衣和其他附属制品(如手帕、领带或丝巾、包袋、购物袋、背包、带子等);
室内用纺织品:至少90%的成分是由纺织纤维组成的室内用纺织品,不包括墙、地覆盖物;
纤维、纱和织物:用于纺织成衣和其他附属制品或室内用纺织品的纤维、纱和织物;
附加说明:对“纺织服装和其他附属制品”和“室内用纺织品”,羽绒、羽毛、薄膜和涂层不应计入纺织纤维的百分含量中去。
2 新标准的具体内容
2.1 标准的目的与架构
该标准的目的主要在于促进在纺织生产加工全过程中的关键工序中减少废水的产生和排放,包括纤维生产、纺纱织造、针织、漂白、染色和后整理。该标准所设置的限量控制水平将有利于使被授权使用该标签的纺织产品对环境的影响处于较低水平。
该标准对每一条标准条款都列出了具体的评估和认证的要求,并且明确告知是否要求提供声明文件、分析测试报告或其他的证明性文件,以表明申报的产品是否满足该标准的要求。这些证明材料可以来自于申请人或他们的供应商。该标准对某些检测项目给出了指定的检测方法,但对已经有资质的评估认证机构认可的其他方法并不排斥。该标准并不要求申请人一定要获得EMAS或IS014001的认证,但若有的话可作为评估时的参考。
该标准根据纺织产品大致的生命过程分成三个主要部分:纺织纤维标准、纺织加工和化学品标准以及适用性标准。
2.2 纺织纤维标准
列入本标准的纤维包括:腈纶、棉和其他天然纤维素种子纤维、聚氨酯弹性纤维、亚麻和其他韧皮纤维、含脂原毛和其他蛋白质纤维、人造纤维素纤维、聚酰胺、聚酯和聚丙烯以及其他未包含在本标准中的纤维,但不包括矿物纤维、玻璃纤维、金属纤维、碳纤维和其他无机纤维。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在产品中,列入本标准的上述类型纤维的重量百分比低于5%,则不列入本节所规定的标准的考核范围。同样地,如果纤维是回用材料也无需考核。此处的回用纤维是指来源于纺织和成衣厂或消费者废弃的纺织品或其他材料的纤维。不过,当某种纤维重量百分比高于85%时,则必须满足相关的纤维标准,连回用纤维也不得例外。
评估和判断标准:申请人应提供详细的纺织产品纤维成分及含量信息。
2.2.1 腈纶
有两项考核指标:
(1)原料纤维出纤维生产厂时,其丙烯睛的残留量应低于1.5mg/kg。
评判方法:申请人应提供检测报告,采用的方法为沸水萃取和毛细管气-液色谱定量。
(2)从聚合到凝固浴的流程中,挥发到大气中的丙烯睛量,按年平均计算,每公斤纤维产量不得超过l g。
评判方法:申请人应提供详细的文件和/或检测报告,以证明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同时还必须附上一份承诺声明。
2.2.2 棉和其他天然纤维素种子纤维(含木棉)
考核内容主要针对农药的残留量是否超标。该标准规定:棉和其他天然纤维素种子纤维(以下简称棉)不得含有超过0.05ppm(测试方法的检出限)的下列物质:艾氏剂、敌菌丹、氯丹、DDT、狄氏剂、异狄氏剂、七氯、六氯代苯、六氯代环己烷(包括所有异构体)、2,4,5-T、氯二甲基-甲基对硫磷、对硫磷和磷胺。
对于有机棉或转基因棉含量超过50%的产品则没有上述要求,但需经一独立的机构按1991年6月24日颁布的欧盟法规(EEC)N02092/91—《农产品的有机栽培及农产品和食品原料的标识》,确认其生产符合该法规中有关生产和验收的要求。此外,如果有书面证明材料表明与棉农的声明相一致,即没有对棉田、棉花植物或棉花本身施用上述化学品,而这种棉纤维在最终产品中的含量至少在75%以上,则也无上述要求。
如果棉纤维是100%的有机棉,就是说,经一独立的机构按1991年6月24日颁布的欧盟法规(EEC)No2092/91确认其生产符合该法规中有关生产和验收的要求的,申请人可以申报为“有机棉”而直接获得Eco—label。
评判方法:申请人既可以提交由棉农提供的未使用上述农药的无害化证书或文件,也可以提交相应的检测报告。采用的测试方法应当是:US EPA 8081A[有机杀虫剂,用超声或索氏抽提器用非极性溶剂萃取(如异辛烷或正己烷)],8151A(含氯除草剂,用甲醇萃取),8141A(有机磷化合物)或8270 C(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2.2.3 聚氨酯弹性纤维
对聚氨酯弹性纤维生产的控制包括两个方面:
(1)不得使用有机锡化合物。
评判方法:申请人应提供一份未使用该类化合物的声明。
(2)在聚合和纺丝过程中,释放至大气中的二异氰酸酯的年平均释放量不得高于每公斤纤维产量5mg。 评判方法:申请人应提交详细的文件和/或检测报告,以表明与其声明相一致。
2.2.4 亚麻和其他韧皮纤维(含大麻、黄麻和苎麻)
传统的麻类韧皮纤维制取方法是水浸沤麻,由此造成的废水排放相当严重。该标准规定不得通过水浸沤麻的方法来制取亚麻和其他韧皮纤维,除非沤麻废水经过处理以降低COD或TOC。对大麻纤维至少降低75%,对亚麻和其他韧皮纤维至少降低95%。
评判方法:如果采用水浸沤麻的方法,申请人应提供一份检测报告,其测试方法为ISO 6060(COD)。
2.2.5 含脂原毛和其他蛋白质纤维(合绵羊毛、驼毛、羊驼毛和山羊毛)
对标题所示动物纤维的控制主要在农药、杀虫剂和洗毛废水三个方面:
(1)农药
下列化学物质的总量不得超过o.5ppm:γ-六氯代环己烷(γ-六六六)、艾氏剂、异狄氏剂、P,P’-DDT、P,P’-DDD;下列化学物质的总量不得超过2ppm:二嗪农、烯虫磷、杀螟威、二氯倍硫磷、毒死蜱、皮蝇磷。
(2)杀虫剂
下列化学物质的总量不得超过0.5ppm:氯氰菊酯、溴氰菊酯、杀灭菊酯、(RS)-氯氟氰菊酯、氟氯苯菊酯;下列化学物质的总量不得超过2ppm:二氟脲、杀虫隆。
上述两项(详见1、2)当至少有75%含量的羊毛或其他的蛋白质纤维有书面材料证明与牧民在牧场或相关的动物身上未使用上述化学物质的声明相一致时,可不作要求。
对(1)和(2)的评判方法;申请人既可提交上面提到的相关文件,也可提交检测报告。检测方法为:IW-TO试验方法草案59。
(3)洗毛废水
对排入下水道的洗毛污水,其COD不得超过每公斤含脂原毛60g(以年平均值表示)。此外,流出的污水必须进行处理,以使其COD进一步降低至少75%。洗毛污水经处理后排入地表水系时,其COD不得超过每公斤含脂原毛5g的水平,其pH值应在6-9之间(除非接纳水系的pH值超出此范围),其温度应低于40℃(除非接纳水系的温度高于此温度)。
评判方法:申请人应提交相应的数据和检测报告,检测方法规定为;ISO 6060。
2,2,6 人造纤维素纤维(含粘胶纤维、Lyocell纤维、醋酯纤维、铜氨纤维和三醋酯纤维)
对人造纤维素纤维的控制要求有四条:
(1)纤维中的AOX(可吸附有机卤化物)的含量不得超过250ppm。
评判方法:申请人应提交检测报告,采用的检测方法为:ISO 11480-97(受控的燃烧和微库伦计法)。
(2)对粘胶纤维,在纤维生产中排人大气的硫化物中硫的含量,按年平均计,生产每公斤长丝不得超过120g,每公斤短纤不得超过30g。
(3)对粘胶纤维,生产过程中排入水中的锌含量按年平均值表示,每公斤产量不得超过0.3g。
(4)对铜氨纤维,废水中的铜含量按年平均值表示不得超过0.1ppm。
对上述(2)、(3)和(4),评判时申请人均应一并提交详细的文件和/或检测报告及声明,以证明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2,2,7 聚酰胺
在单体生产中排人大气的N20,按年平均值,对聚酰胺6纤维而言,每公斤产量不得超过10g;对聚酰胺66纤维而言,每公斤不得超过50g。
评判方法;申请人应一并提交详细的文件和/或检测报告及声明,以证明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2.2.8 聚酯
锑氧化物常作为聚酯缩聚时的催化剂,其对人体有害,因此该标准中规定聚酯纤维中锑的含量不得超过260ppm。若纤维中不含锑,则申请人可申明“不含锑”(或相当的内容),可直接获得Eco—1abel。
评判方法:申请人既可以提交一份声明,也可以出示检测报告。规定的检测方法为:原子吸收光谱法。检测样品应是在任何湿处理之前的原料纤维。
此外,对在聚酯缩合过程中所释放出的VOCs(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按年平均值计不得超过每公斤聚酯树脂1.2g(VOCs是指在293.15K温度下,蒸汽压为0.01kPa或以上的任何有机化合物,以及在特定的使用条件下也具有相应的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
评判方法:申请人应一并提交详细的文件和/或检测报告及声明,以证明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2.2.9 聚丙烯
不得使用铅基颜料(着色剂)。评判方法相当简单,申请人提交一份未使用的声明即可。
2.3 纺织加工和化学品标准
本节标准适用于纺织产品生产中的每一步骤,包括纤维的生产,其具体内容围绕前道加工和前处理、染整和复合产品加工等四个环节展开。该标准特意强调:可能含有本标准未涉及的某些染料或其他化学物质的回用纤维可不作要求,不过这只是指在回用之前已经用于该回用纤维的染料或其他化学物质。
2.3.1 纤维和纱线用助剂和整理剂
纤维和纱线用助剂和整理剂主要是指纺纱、织造加工中常用的油剂、润滑剂和浆料等,这些助剂在后道加工中一般都要被清洗掉,从而产生大量废水。从“清洁生产”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的角度出发,该标准提出了三条具体的规定:
(1)用于浆纱的浆料中至少95%(干重)以上的组分在废水处理时可被充分生物分解或降解,或可被循环使用。而对所谓的“可被充分生物分解或降解”的确认,则必须根据下列不同的测试方法及相应的测试结果作出判断:
-如果用下列方法之一测试(这些测试方法包括0ECD 301A,0ECD 301E,ISO 7827,02CD 302A,ISO 9887,0ECD 302B或ISO 9888),在28天内降解率至少在70%以上。
-或者用下列方法之一测试(这些测试方法包括0ECD 301B,ISO 9439,0ECD 301C,0ECD 302C,0ECD 301D,IS010707,OECD 301F,ISO 9408,IS010708或IS014593),在28天内降解率至少在60%以上。
-或者用下列方法之一测试(这些测试方法包括OECD 303或ISO ll 733),在28天内降解率至少在80%以上。
-或者在上述方法中没有适用的方法可供采用,但有证据证明能达到相等的生物分解或降解程度的。
该标准规定,达到上述要求,即可被认为是“可被充分生物分解或降解”。具体的认定办法是:申请人提交合适的文件、安全数据单、检测报告和/或声明(包括采用上述何种测试方法及测试结果),以表明所有所使用的浆料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2)各种用于粗纺加工的助剂(包括梳理油、纺纱整理剂和润滑剂):至少90%(干重)以上的组分在废水处理时能被充分地生物分解或降解。不过此要求不适用于精纺助剂(润滑剂、调湿剂)、络筒油、整经和加捻油、蜡、针织油、硅油和无机物质。
确认方法:申请人应提交合适的文件、安全数据单、检测报告和/或声明(包括按上述何种检测方法及测试结果),以显示所使用的所有添加或准备剂均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其中“充分地生物分解和降解”的含义见上述(1)部分。
(3)矿物油中多环芳烃(PAH)的重量百分比不得大于1.0%。
评判方法:申请人应提交合适的文件、安全数据单、产品说明书或声明,以表明多环芳烃的含量未超标,或未使用含矿物油的产品。
2.3.2 杀虫或生物抑制产品
有些纺织产品在加工、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为避免虫害或霉变,或者为赋予其在使用中具有某些抗微生物的性能,往往会被施以一些杀虫或抗微生物制剂,而这些化学品或多或少会对人体或环境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该标准规定:
(1)在成品和半成品的运输或贮藏过程中,不得使用含氯酚(盐和酯)、PCB和有机锡化合物。
评判方法:申请人应提交一份未在纱线、织物和最终产品上使用这些物质或化合物的声明。不过,此声明必须基于下列检测方法和检出限的规定:用适当的溶剂萃取、醋酸酐衍生化、毛细管气-液色谱测定、检测器为电子捕获检测器,限定值为0.05ppm。
(2)产品上不得使用杀虫或生物抑制产品,以免在使用时具有活性。
评判方法比较简单:申请人提交一份未使用的证明即可。
2.3.3 剥色或脱色
申请人需提交一份未使用重金属盐(铁除外)或甲醛用于剥色或脱色的声明。
2.3.4 增重
申请人需提交一份未使用铈化合物用于纱或织物的增重的声明。
2.3.5 辅助化学品
在纺织产品的加工过程中,表面活性剂的使用相当频繁,而其中有些表面活性剂是对环境或人体有害的环境激素。因此,该标准规定:申请人应提交一份未使用下列化合物的声明:烷基酚氧乙烯醚(APEOs)、直链烷基苯磺酸盐(LAS)、双(氢化牛油烷基)二甲基氯化铵(DTDMAC)、二硬脂基二甲基氯化铵(DSD-MAC)、二(硬化牛油)二甲基氯化铵(DHTDMAC)、乙二胺四乙酸酯(EDTA)和二乙基三胺五乙酸酯(DT-PA),当然也包括未作为任何油剂或处方的一部分。
2.3.6 清洗剂、织物柔软剂和络合剂
该标准规定:在每一湿处理工序中,至少95%(重量百分比)以上的所使用的清洗剂、织物柔软剂和络合剂,可在废水处理厂被充分地降解或消化。
所谓“充分地生物分解或降解”已在上述与纤维和纱线用助剂和整理剂有关的条文中作了定义。该标准规定:申请人应提交适当的文件、安全数据单、检测报告和/或声明,注明检测方法及满足上述要求的检测结果,以表明所有使用的清洗剂、织物柔软剂和络合剂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2.3.7 漂白剂
传统的氯漂工艺会对环境造成较大的污染,因而必须加以控制。该标准规定在通常情况下,漂白废水中AOX排放量应控制在40 mg C1/kg以下,但在下列情况下,可控制在100 mg C1/kg以下:
-亚麻和其他韧皮纤维;
-聚合度在1800以下,最终产品为白‘色的棉纤维。
评判方法:如果未使用氯漂工艺,申请人只要提交一份未使用含氯漂白剂的声明即可;若采用了氯漂工艺,则需提交采用ISO 9562或pr ENl485规定的测试方法的检测报告。需要说明的是,本项条款不适用于人造纤维素纤维的生产。
2.3.8 染料中的杂质
该标准对所用染料中的无机杂质限量作出如下规定:银(Ag)100 ppm、砷(As)50 ppm、钡(Ba)100 ppm、钙(Ca)20 ppm、钻(Co)500 ppm、铬(Cr)100 ppm、铜(Cu)250 ppm、铁(Fe)2500 ppm、汞(Hg)4 ppm、锰(Mn)1000ppm、镍(Ni)200ppm、铅(Pb)100ppm、硒(Se)20ppm、锑(Sb)50ppm、锡(Sn)250ppm、锌(Zn)1500 ppm。但对任何作为染料分子一部分的金属(如金属络合染料和某些反应性染料等),则在评估时不必考虑上述限定值,因为上述规定只指杂质。
评判方法:申请人应提交一份符合要求的声明。
2.3.9 颜料中的杂质
申请人应提交一份符合下列要求的声明,表明所用颜料中的无机杂质含量未超过下列限量标准:砷50ppm、钡100 ppm、钙50 ppm、铬100 ppm、汞25ppm、铅100 ppm、硒100 ppm、锑250 ppm、锌1000 ppm。
2.3.10 铬媒染色
该标准规定不允许使用铬媒染料,因此申请人应提交一份未使用的声明。
2.3.11 金属络合染料
如果使用含铜、铬或镍的金属络合染料,应区分下列两种情况:
(1)印染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废水处理系统
若染纤维素纤维,处方中每一种金属络合染料排入废水处理系统(不管是厂内还是厂外)的量应低于20%。对所有其他纤维的染色工序,处方中每一种金属络合染料排入废水处理系统(不管是厂内还是厂外)的量应低于7%。
(2)印染废水经处理排入废水处理系统
处理后排入废水的金属含量不得超过:Cu 75mg/kg(纤维、纱或织物)、Cr 50 mg/kg、Ni 75mg/kg。
上述两项要求的审核方法:申请人既可提交一份未使用的声明,也可提交采用下列测试方法的证明文件和检测报告:ISO 8288(测Cu、Ni),ISO 9174或prENl233(测Cr),
2.3.12 偶氮染料
可能裂解出任何下列芳香胺之一的偶氮染料均不得使用:
4-氨基联苯
联苯胺
4-氯-邻甲基胺
2-萘胺
邻氨基偶氮甲苯
2-氨基-4-硝基甲苯
对氯苯胺
2,4-二氨基苯甲醚
4,4’-二氨基二苯甲烷
3,3“-二氯联苯胺
3,3’-二甲氧基联苯胺
3,3’-二甲基联苯胺
3,3’-二甲基-4,4’-二氨基二苯甲烷
2—甲氧基—5—甲基苯胺
3,3’-二氯-4,4’-二氨基
4,4’-二氨基联苯醚
4,4’-二氨基二苯硫醚
邻甲基苯胺
2,4-二氨基甲苯
2,4,5-三甲基苯胺
对苯基偶氮苯胺/对氨基偶氮苯
邻氨基苯甲醚/2-甲氧基苯胺
(92-67—1)
(92—87—5)
(95—69—2)
(91—59—8)
(97—56—3)
(99—55—8)
(106—47—8)
(615—05—4)
(101—77—9)
(91—94—1)
(119—90—4)
(119—93—7)
(838—88—0)
(120—71—8)
(101—14—4)
(101—80—4)
(139—65—1)
(95—53—4)
(95—80—7)
(137—17—7)
(60—09—3)
(90—04—0)
审核方法:申请人应提交一份未使用这类染料的声明。这份声明的依据是采用下列测试方法标准和限定值:德国方法B—82.02或法国方法XP G 08—014,30ppm。(注:检测结果显示有4-氨基偶氮苯存在时,有可能是假阳性结果,需做进一步确认)。
2.3.13 致癌、致突变或对生殖系统有毒害的染料
标准中划分了两种情况,一是某些染料直接具有致癌性,二是某些致癌、致突变或对生殖系统有毒害的危险物质可能被用于染料中。因此,该标准要求申请人提交一份未使用下列两类染料的声明:
(1)不得使用下列染料
C.1.碱性红9;C.1.分散蓝1;C.1.酸性红26;C.1.碱性紫14;C.1.分散橙11;C.1.直接黑38;C.1.直接蓝6;C.1.直接红28;C.1.分散黄3。
(2)当下列危险物品被指定使用或可能被指定使用在染料或染料制剂中时,其含量不得超过0.1%。
R40(有致癌性而限用)5R45(可致癌);R46(可引起遗传性损害);R49(可引起吸入性致癌);R60(可降低生育能力);R61(可损害胎儿健康);R62(有可能降低生育能力);R63(有可能损害胎儿健康);R68(有可能引起多种不可逆的危害)。
有关与危险物质分类号相对应的化学物质名称,可参见欧盟指令67/548/EEC(1967年6月27日)中有关危险物质的分类、包装和标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条例及其修订版。
2.3.14 具有潜在致敏性的染料
该标准规定:下列染料因对人体有潜在的致敏性而只有在染色纤维、纱线或织物的耐汗渍(酸性和碱性)色牢度至少为4级时才能使用。这与目前常见的只规定某一限定值而不考虑色牢度的评判方法有很大的差别:
分散蓝3
分散蓝7
分散蓝26
分散蓝35
分散蓝102
分散蓝106
分散蓝124
分散橙1
分散橙3
分散橙37
分散橙76(以前称橙37)
分散红1
分散红U
分散红17
分散黄1
分散黄9
分散黄39
分散黄49
C.I.61 505
C.I.62 500
C.I.63 305
C.I.11 080
C.I.11 005
C.I.11 110
C.I.62 015
C.I.11 210
C.I.10 345
C.I.10 375
审核方法:申请人既可提交一份未使用这些染料的声明也可提交采用下列色牢度测试方法的检测报告:IS0105-E04(酸性和碱性,多纤维贴衬沾色评级)。
2.3.15 聚酯用卤化载体
不得使用卤化载体,且申请人应提交一份未使用的声明。
2.3.16 fP花
有两条规定,第一是所使用的印花色浆不得合有超过5%的可挥发有机化合物(VOCs:是指在293.15K温度下,蒸汽压为0.01kPa或以上的任何有机化合物,以及在特定的使用条件下也具有相应的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第二是不得采用塑溶胶印花。
审核方法:申请人既可提交一份未进行印花的声明,也可提供适当的文件并随同一份声明表明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2.3.l7 甲醛
对直接与皮肤接触的产品,最终织物上的游离和部分水解的甲醛含量不得超过30 ppm(注意:这与现有的其他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异),其他的均为300 ppm。
该标准要求申请人或提交一份未使用含甲醛产品的声明,要么提供采用下列测试方法的检测报告:ENIS014184-1。
2.3.l8 湿态加工的废水排放
对染整湿态加工所排放的废水,该标准根据两种不同的情况制订了相应的标准:
(1)从湿态加工场所排放出的废水(不包括含脂原毛洗涤和亚麻沤麻排放的废水),经处理后排入地表水系的,其COD按年平均计算应低于25g/kg。
审核方法:申请人需提交详细的文件和按ISO6060做的检测报告,与一份符合声明一起,以表明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2)如果废水在厂内经过处理,并直接排入地表水系,则其pH值应在6-9之间(除非接受水系的pH值不在此范围内),且温度应低于40℃(除非接受水系的温度高于此值)。
审核方法:申请人需提交文件和检测报告,与符合声明一起,以表明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2.3.l9 阻燃剂
当下列危险物质被指定使用或可能被指定使用在阻燃剂或阻燃制剂中时,其含量不得超过0.1%(有关与危险物质分类号相对应的化学物质名称参见欧盟指令67/548/EEC及其修订版):
R40(有致癌性而限用);R45(可致癌);R46(可引起遗传性损害);R49(可引起吸入性致癌);R50(对水生物非常毒);R51(对水生物有毒);R52(对水生物有害);R53(对水环境可能产生长期的不利影响);R60(可降低生育能力);R61(可损害胎儿健康);R62(有可能降低生育能力);R63(有可能损害胎儿健康);R68(有可能引起多种不可逆的危害)。
对于那些在申请时其化学性质已经发生变化而不再被列入上述按R代号分类的物质中的阻燃剂,以及在经处理的纱或织物上阻燃剂的残留量低于0.1%的场合,上述要求不再适用。
审核方法:申请人既可提交一份未使用阻燃剂的声明,也可以注明使用了哪一种阻燃剂,并提供文件(如安全数据单)和/或表明这些阻燃剂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声明。
2.3.20 防缩整理
卤化防缩物质或制剂只能用于毛条的防缩整理。申请人需提交一份未使用此类物质的声明(除非用于毛条)。
2.3.2l 整理剂
当下列危险物品被指定使用或可能被指定使用在整理剂或整理制剂中时,其含量不得超过0.1%(有关与危险物质分类号相对应的化学物质名称参见欧盟指令67/548/EEC及其修订版):
R40(有致癌性而限用);R45(可致癌);R46(可引起遗传性损害);R49(可引起吸入性致癌);R50(对水生物非常毒);R51(对水生物有毒);R52(对水生物有害);R53(对水环境可能产生长期的不利影响);R60(可降低生育能力);R 61(可损害胎儿健康);R 62(有可能降低生育能力);R63(有可能损害胎儿健康);R68(有可能引起多种不可逆的危害)。
审核方法:申请人既可提交一份未使用整理剂的声明,也可以注明使用了哪一种整理剂,并提供文件(如安全数据单)和/或表明这些整理剂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声明。
2.3.22 关于填充材料
对于使用填充材料的纺织产品,该标准规定:
(1)由纺织纤维组成的填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纺织纤维标准。
(2)填充材料应满足本标准11条有关杀虫剂或生物抑制产品的要求和有关甲醛的规定。
(3)用于洗涤填充料(羽绒、羽毛等天然或合成纤维)的清洁剂和其他化学品,应符合本标准有关辅助化学品和有关清洁剂、织物柔软剂和络合剂的要求。
审核方式:按相应的标准条款的规定执行。
2.3.23 涂层、复合和薄膜产品
对于涂层、复合和薄膜产品,该标准规定:
(1)由聚氨酯制得的产品应满足本标准有关有机锡的规定和关于芳香族二异氰酸酯排入大气的规定。
(2)由聚酯制得的产品应满足本标准关于锑含量的规定和有关在聚合过程中有机挥发性物质排放的规定。
上述两条款的审核均按本标准相应条款的规定执行。
(3)在涂层、复合和薄膜产品生产中不得使用被归入或可能被归入下列危险物品分类的增塑剂或溶剂(有关与危险物质分类号相对应的化学物质名称参见欧盟指令67/548/EEC及其修订版):
R40(有致癌性而限用);R45(可致癌);R46(可引起遗传性损害);R49(可引起吸人性致癌);R50(对水生物非常毒);R 51(对水生物有毒);R52(对水生物有害);R53(对水环境可能产生长期的不利影响);R60(可降低生育能力);R61(可损害胎儿健康);R62(有可能降低生育能力);R63(有可能损害胎儿健康);R68(有可能引起多种不可逆的危害)。
审核方法:申请人提交一份未使用这类增塑剂或溶剂的声明。
该标准还提出:在自愿的前提下,申请人会被要求提供生产厂用水、用电的详细信息,包括纺纱、针织、机织和湿加工。
2.4 适用性标准
下列标准适用于按相应的标准检测过的染色纱、织物或最终产品。很显然,执行下列适用性性能测试标准的纺织产品必须首先通过上述标准的审核。该标准包含一项尺寸稳定性条款、五项色牢度条款和一项标签标识条款。
2.4.1 在洗涤和烘干后尺寸的变化
该标准规定,有关尺寸变化的信息应标示在护理标签和包装上。如果尺寸变化超过下列范围,则需增加其他的产品信息:
·2%(经向和纬向)可洗和可脱卸的窗帘和家具织物。
·6%(经向和纬向)其他机织产品。
·8%(直向和横向)其他针织产品。
·8%(直向和横向)毛圈(毛巾)织物。
此标准条款不适用于:
·纤维或纱线。
·清楚标明“只可干洗”或相同意思的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
·不可脱卸和洗涤的家具织物。
审核方式:申请人需提交参照采用ISO 5077规定的测试方法的检测报告,但作如下部分改进:按产品标示的温度洗涤3次,每次洗涤后转笼烘干,除非产品上标明采用其他的干燥程序。在产品标示的温度下,洗涤负载(容量2或4kg)取决于洗涤标记。如果任何一个上面所提到的限定值被超出,应提供一份护理标签和包装和/或其他产品信息的拷贝件。
2.4.2 耐洗色牢度
耐洗色牢度的变色和沾色均至少为3-4级(此标准条款不适用于清楚标明“只可干洗”或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有相同意思的产品、白色产品或既未染色又未印花的产品以及不可洗涤的家具织物)。
审核方式:申请人需提交采用下列测试方法的检测报告:IS0105C06(按产品标示的温度,用过硼酸盐洗衣粉单洗)。
2.4.3 耐汗渍色牢度(酸性、碱性)
耐汗渍色牢度(酸性、碱性)至少为3-4级(变色和沾色)。但当织物是由再生毛或丝含量超过20%的材料组成且染深色时(标准深度>1/1),色牢度允许为3级。此标准条款不适用于白色产品、既未染色又未印花的产品、家具织物、窗帘或类似的用于室内装饰的纺织品。
审核方式:申请人需提交采用下列测试方法的检测报告:IS0105E04(酸性和碱性,与多种纤维织物比较)。
2.4.4 耐湿摩色牢度
耐湿摩色牢度至少为2-3级,但对用靛蓝染料染色的牛仔布允许为2级。此标准条款不适用于白色或既未染色也未印花的产品。
审核方式:申请人需提交采用IS0105X12规定的测试方法的检测报告。
2.4.5 耐干摩色牢度
耐干摩色牢度至少为4级,但对用靛蓝染料染色的牛仔布允许为3—4级。此标准条款不适用于白色产品、既未染色又未印花的产品、窗帘或类似的用于室内装饰的纺织品。
审核方式:申请人需提交采用IS0105X12规定的测试方法的检测报告。
2.4.6 耐光色牢度
对用于家具、门帘或窗帘的织物,耐光色牢度至少为5级,其他所有产品的耐光色牢度至少为4级。但对用作家具、门帘或窗帘的织物,若是浅色(标准深度<1/12,且由超过20%的羊毛或其他蛋白质纤维、或超过20%的丝、或超过20%的亚麻或其他韧皮纤维材料制成的,允许为4级)。此项要求不适用于床罩、床垫套或内衣裤。
审核方式:申请人提交采用IS0105B02规定的测试方法的检测报告。
2.4.7 出现在Eco—1abel标签上的信息
Eco—label的Box 2上应包含下列内容:
·减少水污染
·危险物质被限制
·涵盖整个生产链
审核方式:申请人需提交一个印有标签的产品包装样品,以及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声明。
3 结语
从上述介绍不难看出,新推出的欧共体针对纺织产品的Eco—label标签标准是迄今为止最严格的纺织品生态标准,它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在纺织品国际贸易中祟尚“绿色”的发展趋势,也是国际纺织品消费市场追求“绿色”的必然结果。
欧盟的“生态标签”(Eco—label)发展至今已近十年,涉及的产品门类已包括纺织品服装、油漆、纸巾、土壤改良产品、餐具清洗剂、床垫、鞋类、洗衣用品、复印纸、冰箱、洗碗机、灯泡、餐具手洗清洁剂、各种清洁用品、硬地板、个人台式电脑、手提电脑、电视机和洗衣机等十九个大类。欧盟建立该体系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从有利于生态和环境保护的角度,把与人们生活和环境休戚相关的各类产品的生产纳入良性发展的轨道,以推进和深化可持续发展战略,这是它积极的一面。当然,从另一个角度看,我们也可以把它看成是在构筑新的贸易技术壁垒,问题是这种“绿色壁垒”的产生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市场和消费潮流为导向的,单纯的消极抱怨或观望只会坐失良机、自我淘汰。
目前,申请授权使用Eco—label生态标签还只是产品生产厂家的自愿行为,相关的生态标准也不是强制性的标准,但面对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已经有越来越多的生产厂家或贸易商意识到,申请授权使用某些生态标签,对于他们拓展市场、在激烈的竞争中站稳脚跟可以起到十分特殊的作用。有的生产厂家希望以此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从而培育自己的市场,有的希望通过加贴生态标签来提高自己产品的竞争能力,也有的希望以此来提高自己产品的知名度。目前,欧盟的Eco—label标签已不仅在欧盟内部获得了广泛认同,而且在国际贸易领域中也正在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中尤以纺织品贸易为最。中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与欧盟正在迅速成为重要的贸易伙伴,努力满足客户的要求意味着更多的机会和市场份额。
欧盟Eco—label标签的授权使用是由各成员国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核的,但标准规定的各项检测工作则是由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检验机构完成的。有一点必须特别引起我们重视的是,在新颁布的欧盟纺织品Eco—label生态标准中,有许多条款的审核是以申请人的自我声明或自己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为基础的,这就要求申请人必须严格遵循诚信原则,这与我们在初级的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司空见惯的假冒伪劣、不讲信誉的种种现象是格格不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