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付款、承兑或被议付以前,可以不经过受益人同意也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而可随时修改或取消的信用证。但开证行对其指定的银行或被授权的银行在接到修改或取消的通知之前,己经根据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所进行的承兑、付款或议付的,仍予承认并负责付款。换言之,只要受益人已经凭着这份可撤销的信用证成功地得到了付款、议付或承兑后,该可撤销信用证就不能再被撤销了 (参见UCP5O0第8条)。
可撤销信用证的标志是在信用证中有 "可撤销"的字样或表明可撤销的文句。由于可撤销信用证可以被其开证行有权随时撤销或修改,就使得受益人凭信用证得到付款的权利缺乏保障,因而在国际贸易中很少采用。在我国出口贸易中,一般情况下是不接受可撤销信用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