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关税(Protective Tariff)
保税制度(Bonded System)
布鲁塞尔估价定义(Brussels Definition of Value BDV)
差别关税(Differential Duties)
差价关税(Variable Import Levies)
产品对产品减税方式(Product by Product Reduction of Tariff)
超保护贸易政策(Policy of Super-protection)
成本(Cost)
出厂价格(Cost Price)
初级产品(Primary Commodity)
初级产品的价格(The Price of Primang Products)
出口补贴(Export Subsidies)
出口动物产品检疫(Quarantine of Export Animal products)
出口管制(Export Contral)
出口税(Export Duty)
出口退税(Export Rebates)
出口信贷(Export Finance)
出口限制(Export Restriction)
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Export credit Guarantee)
出口许可证(Export
Licence)
储备货币(Reserve Carreacy)
处于发展初级阶段(In the Early Etages of Development)
处理剩余产品的指导原则(The Guiding Principle of Clealing With
the Surplus Agricultural Products)
船舶(Vessel)
从量税(Specific Duty)
从价(Ad Valorem)
从价关税(Ad Valorem Duties)
单方面转移收支(Balance of Unilateral Transfers)
动物产品(Animal Product)
多种汇率(Multiple Rates of Exchange)
反补贴税(Counter Vailing Duties)
反倾销(Anti-Dumping)
反倾销税(Anti-dumping Duties)
关税(Customs Duty)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关税合作理事会(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
关税减让(Tariff Concession)
关税配额(Tariff Quota)
关税升级(Tariff Escalation)
关税水平(Tariff Level)
关税税则(Tariff)
关税同盟(Customs Union)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秘书处(Secretariat of GATT)
规费(Fees)
国际价格(International Price)
约束税率(Bound Rate)
自主关税(Autonomous Tariff)
最惠国税率(The Most-favoured-nation Rate of Duty)
优惠差额(Margin of Preference)
优惠税率(Preferential Rate)
有效保护率(Effective Vate of Protection)
保护关税(Protective Tariff)
一国为保护本国的工农业而对进口商品征收的关税。保护关税的税率要高,有时高达百分之几百,实际上等于禁止进口,从而达到保护的目的。目前,虽然可以采用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等办法直接限制进口,以及采用倾销、资本输出等办法,冲破关税的限制,使保护关税的作用相对减低,但它仍是保护贸易政策的重要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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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制度(Bonded System)
由国家在港口或机场附近设立保税区、保税仓库或保税工厂,外国商品运进这些保税区域不算进口,不交纳进口税。在保税区内商品可以存储,也可以进行分类、改装、混合、加工,运出时不交纳出口税。这些商品如进入国内市场,则按进口对待,须交纳进口税。保税仓库或保税工厂有国营的,由该国海关所设置,有的是经海关批准注册私人经营的。外国商品的保税期限由一个月至半年,多则3年,在此期间内由海关进行监督。保税货物如需废弃,要申报海关,如有丢失,需交纳关税。设置保税区的目的是为进口货物提供装卸、储存场所,便于办理海关手续,便于对货物进行加工以适应国内外市场需要,而更主要的是便于货主选择交易时机进行成交,发展转口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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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鲁塞尔估价定义(Brussels Definition of Value BDV)
国际性的海关估价规定之一,指经欧洲国家海关同盟研究,由34个国家于1950年在布鲁塞尔签署的《海关商品估价公约》。该协议给海关估价做了定义,被称为布鲁塞尔估价定义,它规定海关应以进口货物的“正常价格”(Normal
Price)作为估价的依据,这种估价方法除当时34个缔约国外,曾为另外67个国家和地区采用。目前,只有一部分发展中国家以此作为估价规定。
正常价格是指在进口国港口或交货地区,于交纳关税时,在卖方与买方相互独立的公开市场上,任何买主都可能买到这种商品的的正常价格。价格中所包括的费用内容以及影响价格水平的因素和条件,都在公约的附件中加以规定和解释,基本精神是要符合“正常”原则。在同时,同地,同一情况的条件下,几个不同商人进口同样商品,其完税价格只能有一个“正常价格”,海关认为商人申报的货物价格符合价格定义的“正常价格”时,才接受其为估价的依据,否则需由海关估定一个“正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的依据,布鲁塞尔估价定义是按到岸价格为标准制订的。“正常价格”是种抽象的价格概念,因此有人称它为“抽象概念的到岸价格”(Notional
Concept of CIF Value)。
由于迄今仍有一部分发展中国家的估价方法采用布鲁塞尔估价定义,估价规定的内容不一,有些国家可以利用估价提高进口关税,形成税率以外的一种限制,因此,经过《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仍会有一部分国家以布鲁塞尔估价定义作为本国的海关估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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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别关税(Differential Duties)
指针对不同国家的同种进口商品征收税率不同的关税。差别关税税率是由正常关税税率和特设关税税率组成。差别关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差别关税,就是实行复式税则的关税;狭义的差别关税是对一部分进口商品,视其国家,价格或进口方式的不同,课以不同的税率的关税。差别关税的种类很多,有多重关税,反倾销关税,反补贴关税,报复关税、平衡关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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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价关税(Variable Import Levies)
当某种商品的进口价格低于国内价格时,为保护国内生产和国内市场,按两者间价格差额征收的进口关税。如:欧洲共同体为推行农业保护政策,一直对非成员国谷物进口征收差价关税。为建立农产品统一市场、统一价格,还对成员国相互谷物贸易征收一种差价关税,以消除成员国之间谷物差价。这是实行共同农业政策的过渡措施,已于1968年停止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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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对产品减税方式(Product by Product Reduction of Tariff)
是传统的关税减让谈判中的减税方法。通常对选择出的产品,先由该项产品的主要供应国提出关税减让要求,与进口国在双边基础上进行讨价还价的谈判,达成双边协议。然后,这一成对当事国对该项产品达成的双边关税减让协议的结果,通过最惠国条款实施于所有关贸总协定缔约国。通过这种传统的关税减让谈判方法,缔约各国不仅从它所直接参加的双边谈判中获得直接利益,还可以从其他成对的谈判国之间达成的减让中获得间接利益。缔约各国不仅通过最惠国条款获得间接利益,还可以通过扩大贸易给其他缔约各国的经济带来进一步繁荣。缔约各国在提供减让时,只有在权衡了减让可能带来的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后,才能作出与本国经济利益相适应的关税减让。
在这次乌拉圭回合的关税谈判中,多边贸易谈判关税组在1990年1月30日达成了一项协议,允许参加国自行决定采用何种方法来谈判关税减让。美国一直坚持要采用“产品对产品”的讨价还价方法来进行关税谈判,以便利用其贸易实力向贸易对手要求双边互惠的减让,又不让别的国家作“免费搭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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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保护贸易政策(Policy of Super-protection)
帝国主义国家为维持国内市场的垄断高价和夺取国外市场而采取的一种进攻性的对外贸易政策。主要措施是对进出口贸易实行更严厉的许可证制度及外汇管制,如对进口商品规定进口限额、征收高额进口关税或禁止进口,对出口商品给予津贴或关税减免等。超保护贸易政策与保护贸易不同,它已经不是限于保护国内的工农业生产,而是保护高度发展的垄断集团利益;不是防御性的保护国内市场,而是进攻性的夺取国外市场,实现经济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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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Cost)
产品价值的一部份货币表现。包括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生产资料价值和劳动者劳动报酬。一般用C+V代表成本。每个企业都必须依据成本把所消耗的资源补偿回来,以保证生产不间断地继续下去。成本是价格形成的最低界限。从广义来说,成本既指一切生产部门,如农业,工业,运输业,建筑业的生产成本,也指商业和物资部门的销售成本。成本有各种形态,计划成本和报告成本,试制成本和生产成本,正常生产成本和非正常生产成本,个别成本和社会成本,设计成本和预测成本等等。成本是国家考核部门和企业工作质量的经济技术指标之一。它是国民经济综合性的质量指标。成本的水平和动态反映出本部门或企业的工作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节约原材料和企业管理费用是降低成本的主要途径,降低成本可以增加积累,从而促进生产发展,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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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价格(Cost Price)
又称生产价格,生产者价格。指工厂生产时所发生的成本,加上工厂利润后形成的价格,即是商人为了转售(resale)目的而支出的进货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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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产品(Primary Commodity)
指未经加工或因销售习惯而略作加工的产品,如天然橡胶、原油、铁矿石等农林牧渔矿产品。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初级产品分为食品,饮料,农矿原料,动植物油脂和燃料五大类。初级产品是发展中国家的主要出口商品,约占发展中国家出口总值的3/4,大部份输往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初级产品约占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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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产品的价格(The Price of Primang Products)
初级产品中很多是工业原料,其价格变动的特点,一般说来,是涨、跌幅度较大;又如果一般经济行情有变化,它的涨、跌反应都较快。更值得注意的是,发展中国家输出的初级产品,经常受到资本主义经济发达国家垄断组织的压价,特别是有些发展中国家至今还没有摆脱单一经济状况,只信赖一、二种初级产品出口,作为外汇收入的来源,那就更容易遭到垄断低价的盘剥。所以一般说来,初级产品价格,尽管有暴涨的时候,但不用很久可能就遭到压抑而出现暴跌。从较长远的时间看,初级产品价格即使有所上升,但总是远远跟不上发达国家出口的工业品。如果主要是由发达国家输出的初级产品(例如:某些矿产品),情况就会有改变。它们除了一般地具有原料品价格变动的特点外,还在不同程度上具有垄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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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补贴(Export Subsidies)
鼓励出口的一种措施。它是政府或同业公会对某种出口商品给予出口商以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以便降低成本和价格,加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它是自重商主义时期就有的,并延续至今的一种鼓励出口措施。
出口补贴有直接的和间接的两种。东京回合中达成的《贴补与反贴补税典》中附带列举的出口补贴主要有:1.政论对部门或企业按其出口实绩直接给予补贴;2.允许出口商保留一部分出口所得的外汇;3.对出口商计征直接税时给予折扣;4.出口商品间接税的减免等等。
关贸总协定是反出口补贴的。它规定,缔约国如果用出口补贴,不论任何形式,也不论直接或间接,均应以书面报告其性质,程度以及估计产生的影响。如损害其他缔约国利益时,双方应进行协商限制使用贴补的可能性。尽管关贸总协定对出口补贴未规定严格限制,但也不准许对初级产品以外的商品给予出口补贴。
有些国家对于出口国给予出口补贴的商品,在进口时征收反补贴税,以抵消出口补贴的作用。在对待农产品问题上,关贸总协定成员国之间的利益是很深的。那些生产效率高的国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美国(对部分产品而言),要求取消或者大大限制任何形式的出口补贴,而欧共体由于其共同农业政策的补贴是至关重要的,且相当普遍,就认为补贴有极大的价值,但同时又倡议某种形式的市场划分来限制成本。对此,美国是坚决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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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动物产品检疫(Quarantine of Export Animal products)
商检局对出口动物产品及野生动物产品进行的检疫工作。畜、禽及肉类罐头必须经过检疫,符合规定方可输出。畜、禽及肉类罐头所用原料必须是来自安全非疫区的畜、禽,经兽医进行宰前宰后检验,适用于人类食用,由主任兽医签发兽医卫生检验证书,进口国有关当局凭以验收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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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管制(Export Contral)
一国政府为一定政治、军事或经济目的,禁止或限制某些商品的出口数量及输往的国家。实行出口管制的几类商品有:战略物资及有关的技术资料、国内供不应求的商品、某些古董及艺术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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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税(Export Duty)
关税的一种。出口国海关对输往国外的商品和物品征收的关税。由于征收这种税增加出口商品成本,削弱竞争能力,不利于扩大出口,故目前较少征收。只是对在世界市场上已具有垄断地位的商品和国内供不应求的原料品,酌量征收。另外,在某此发展中国家,出于增加财政收入的考虑,也对部分商品征收出口税,但有逐渐减少的趋势。拉丁美洲的大多数国家征收1-5%的出口税,亚洲,非洲,发展中国家也有征收出口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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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Export Rebates)
国家运用财政手段奖励出口生产,增强出口竞争能力的一种措施。凡某些部件或制成品的出口,如果它已缴纳了所用进口原料的进口税和国内税,以致加大了生产成本,可以退还全额或部份税款。有些国家规定了产品在本国增值要达到一定比例以上才能享受出口退税。还有些国家规定退税期限,逾期无效。对于未经国内加工生产的进口货物的再出口,则不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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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贷(Export Finance)
出口国的官方金融机构或商业银行,以优惠利率向本国出口商、进口方银行或进口商提供的信贷。按贷款对象分为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两类。为了减少可能出现的风险,一般最高贷款额不超过贸易合同金额的85%,并由本国出口信贷担保机构作保。工业国家为了协调彼此的出口信贷政策,在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内就贷款额、还款期限和利率等达成君子协定。最后的一次协定于1982年7月6日生效,具体标准如下:
利 率
最长还款期限
2-5年期
5-81/2年期
富国(1979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4000美元以上)
12.15%
12.40%
8.5年
中等国家
10.85%
11.35%
8.5年
穷国(1978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624美元以下)
10%
10%
10年
贷款额最高比例为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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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限制(Export Restriction)
国家控制出口商品的数量,金额和输往国别的管理制度。是一国的外交和对外经济政策在出口贸易中的体现,限制的商品通常是:战略物资和先进技术;国内短缺物资;文物和古董;“自动”限制出口的商品等,管制的手段有出口限额,出口许可证和出口结汇管制等,出口限制的主要内容有:1)出口价格管理,对本国出口商品实行价格下限,以防止低价对外倾销;2)出口品质管制,即通过加强商品检验,禁止不合质量标准的商品出口;3)出口数量管制,对于某些重要商品限制出口数量或禁止出口;4)出口组织管制,即加强出口企业、贸易公司的组织联营,实行联合对外,提高出口效益。资本主义国家通常把出口限制作为实行贸易歧视政策的一种手段。例如,1950年1月1日成立的巴黎统筹委员会,起初就是协调西方国家对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禁运”政策的一个国际性多边出口限制机构。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十一条“数量限制的一般取消”就对缔约国实行出口限制作出了规定:“任何缔约国除征收税捐或其他费用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或向其他缔约国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但同时又规定,以下情况不算出口限制:1)为防止或缓和输出缔约国的损益或其他必需品的严重缺乏而临时实施的禁止出口或限制出口。2)为实施国际贸易上商品分类,分段和销售的标准及条例,而必需实施的禁止进出口或限制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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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Export credit Guarantee)
一国政府设立专门机构,对本国出口商和商业银行向国外进口商或银行提供的延期付款商业信用或银行信贷进行担保,当国外债务人不能按期付款时,由这个专门机构按承保金额给予补偿。这是国家用承担出口风险的方法,鼓励扩大商品出口和争夺海外市场的一种措施。出口信贷国家担保的业务项目,一般都是商业保险公司所不承担的出口风险。主要有两类:一是政治风险,二是经济风险。前者是由于进口国发生政变、战争以及因特殊原因政府采取禁运、冻结资金、限制对外支付等政治原因造成的损失。后者是进口商或借款银行破产无力偿还、货币贬值或通货膨胀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承保金额一般为贸易合同金额的75%至100%。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是一种国家出面担保海外风险的保险制度,收取费用一般不高,随着出口信贷业务的扩大,国家担保制也日益加强。英国的出口信贷担保署,法国的对外贸易保险公司等都是这种专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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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许可证(Export Licence)
在国际贸易中,根据一国出口商品管制的法令规定,由有关当局签发的准许出口的证件。出口许可证制是一国对外出口货物实行管制的一项措施。一般而言,某些国家对国内生产所需的原料,半制成品以及国内供不应求的一些紧销物资和商品实行出口许可证制。通过签发许可证进行控制,限制出口或禁止出口,以满足国内市场和消费者的需要,保护民族经济。此外,某些不能复制,再生的古董文物也是各国保护对象,严禁出口;根据国际通行准则,鸦片等毒品或各种淫秽品也禁止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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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货币(Reserve Carreacy)
中央银行准备长期持有一种作为国际清偿力的货币。传统的储备货币是美元,英镑和(范围较小的前法属殖民地)法国法郎。一种典型的储备货币发挥好几种作用:交易货币(作为周转资金用);干预货币(中央银行用以进行干预活动);资产货币(用以持有私人资产);标价货币(用于国际市场上商品价格的标价)以及钉住货币(用以联系其他货币的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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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发展初级阶段(In the Early Etages of Development)
关贸总协定中“处于发展初级阶段”一词,不仅适用于经济刚开始发展的缔约各国,也适用于经济正在经历工业化的过程,以改正过份依靠初级产品的缔约国。是与“处于发达阶段”相对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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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剩余产品的指导原则(The Guiding Principle of Clealing With
the Surplus Agricultural Products)
处理剩余农产品的两个基本原则:1.在消除剩余农产品时应“有秩序地进行,以避免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大幅度下跌而带来的压力,特别是在农产品价格本来就低的情况下,更应如此。2.在赠与价格处理农产品方面。各国不应给正常的国际贸易与生产带来有害的干扰,在确定某项行为是否构成对国际贸易和生产的“有害干扰”时,应考虑与该农产品相关的其它因素,如可能产生的新消费集团,以及取代同类产品或相关产品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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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Vessel)
海商法中所称的船舶仅指以商业行为为目的,能够在海上(包括与海相通的水域)航行的船舶。这种船舶的特点是:(1)必须专以商业贸易为目的的商船,不包括军舰、公务船、海船和灯船等。但有的国家的立法(如前苏联的海商法典,也有将捕鱼和其他用途的船舶包括在内);(2)必须是可以在海上航行的船舶,凡是不能出海的船舶或者浮坞,以及不符合一定规格的船舶,例如总吨数不满二十吨的机动船舶或摇橹船等都不包括在内。海商法中的船舶还需具有下述不动产性和人格性的特征:(1)不动产性是指船舶虽然是动产,但在法律上视为不运产。对船舶的所有权,抵押权和租赁权的保存、设定、移转、变更、限制、处分或消灭,必须向有关国家主管机关登记。有关动产买卖的法律,不适合于船舶买卖;(2)人格性是指船舶类似自然人的人名、国籍和住所,因此,船舶必须有名称、国籍和船籍港,船舶依其国籍可分为本国船舶和外国船舶;依其经营方式可区分为班轮,不定期轮和租船;依其用途,可区分为客船、货船和客货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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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量税(Specific Duty)
又称固定税(fixed duty),系指依照进口货物的数量、重量、容积、面积、体积或长度为标准,每一单位保证一定金额的关税。从量税的优点在于课税标准一定,而且征收手续比较简便,但是其缺点则在于同种类的货物不论等级高下,均课以同税率的关税,使得课税有失公平,而且其税额也不能随物价的变动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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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价(Ad Valorem)
是各国征税时通用的一个原则,即征税时按商品价格的一定百分比确定税额,随商品价格的上涨,税额增加,随商品价格的下跌,税额减少,是与“从量原则”对应的。Ad
valorem是拉丁文。
征收从价税,确定商品的完税价格是关键。目前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都以商品的实际价格即在某一时间和地点,在正常的贸易条件下,在充分竞争的环境中,商品成交的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各缔约国之间一般采取从价原则征收进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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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价关税(Ad Valorem Duties)
以商品价格为标准征收的关税 ad volorem
是拉丁文,从价之意,即从价关税是采用从价原则征收的,它是按价格的一定百分比征收,税额随价格的上升而增加,随价格下跌而减少,关税收入直接与价格挂钩。进口从价关税势必影响进口商品国内价格,使之高于进口价格。差额应相当于进口税额,从而减少国内需求,出口从价关税势必影响出口商品的出口价格,使之高于国内价格,差额相当于出口税额,从而减少国外需求,所以关税一向被称为传统的贸易壁垒,而如何确定进出口商品的完税价格是征收从价税的一个关键,目前,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都以商品的实际价格,即在某一时间和地点,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在自由竞争条件下,商品成交的价格作为完税的价格。各国采用的完税价格很不一致,从进口税的征收来看,一般有以下三种:1)到岸价格(C.I.F)即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价格;2)离岸价格(F.O.B)即装运港船上交货价格,亦即出产地,发运地市场价格;3)法定价格。由于从价税随着商品价格的升降而变化,所以在价格上升时,税额增加,保护作用大,价格下降时,税额减少,保护作用小。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缔约国之间征收进口关税,一般遵循国际惯例,采用到岸价(C.I.F)征收从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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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面转移收支(Balance of Unilateral Transfers)
指国家之间单方面的,无需偿还的外汇收支,包括私人单方面转移收支和政府单方面转移收支两部分。私人单方面转移收支包括侨汇、年金、个人赠与等;政府单方面转移收支包括政府间的经济援助、军事援助、战争赔款、政府间的赠与等。单方面转移收支是国际收支的组成部分,包括在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经常项目(Current
Account)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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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产品(Animal Product)
指以动物的身体各部位经加工制成的产品,通常包括五类:(1)家畜、家禽产品:包括羊毛、驼毛、牦牛毛、兔毛、皮张、肠衣、猪鬃、马尾、羽毛等。(2)畜禽类:包括猪、牛、羊、鸡、鸭、鹅肉及其副产品和野生动物肉,野禽肉等。(3)各种罐头。(4)蛋及蛋制品。(5)水产品:包括海水和淡水产品。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动物产品要经特别的卫生检验或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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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汇率(Multiple Rates of Exchange)
亦称“复汇率”。指一国货币对外国货币根据不同用途而制定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汇率。多种汇率是西方国家外汇管制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根据经济发展,以及国际收支不同情况而制定的,一般是以进口和出口,贸易和非贸易,出口商品是否有竞争力,出口商品的品种等规定不同的汇率,以维护和推动本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认为:“......因实施多种汇率而征收汇免税或规费是不当的”,但同时允许“如果某缔约国为了保障它的国际收支,经征得国际货币基金同意而征收货币多种汇率的规费”。
但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出于提高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保护国内新生工业和限制外汇支出从而保持国际收支平衡考虑,也不得不采取复汇率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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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税(Counter Vailing Duties)
对进口商品使用的一种超过正常关税的特殊关税。这种关税是对那些得到其政府进口补贴的外国供应商具有的有利经济条件作用的反应,反补贴税的目的在于为了抵消国外竞争者得到奖励和补助产生的影响,从而保护进口国的制造商。这种奖励和补贴包括对外国制造商直接进行支付以刺激出口;对出口商品进行关税减免,对出口项目提供低成本资金融通或类似的物质补助,美国通过商务部国际贸易管理局进行补贴税的实施。近年来,这些反补贴税已成为国际贸易谈判中日益难以取得进展的领域,并且这也使国际对等贸易的安排复杂化,因为在对等贸易中要衡量政府补贴是非常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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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Anti-Dumping)
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低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如美国政府规定:外国商品刚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事,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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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税(Anti-dumping Duties)
对倾销商品所征收的进口附加税。当进口国因外国倾销某种产品,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时,征收相当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与倾销价格之间差额的进口税。目的在于抵制倾销,保护国内产业。通常由受损害产业有关当事人提出出口国进行倾销的事实,请求本国政府机构再征。政府机构对该项产品价格状况及产业受损害的事实与程度进行调查,确认进口国低价倾销时,即征收反倾销税。政府机构认为必要时,在调查期间,还可先对该项商品进口暂时收取相当于税额的保证金。如果调查结果倾销属实,即作为反倾销税予以征收;倾销不成立时,即予以退还。有的国家规定基准价格,凡进口价格在此价格以下者,即自动进行调查,不需要当事人申请。各国征收倾销税的法则差别很大,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6条关于征收反倾销税的规定,对各国并无约束力。六十年代中期,肯尼迪回合时,曾制定《反倾销法典》(Anti-Dumping
Code)1973-1979年东京回合时,又加以补充修改,除对倾销含义加以界定外,并规定征收反倾销税时必要条件。倾销停止时,应立即取消征收。但这未能真正起到统一各国立法的作用。滥用反倾销税的事例时有发生。反倾销税从来是贸易大国进行关税战、贸易战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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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Customs Duty)
又称 customs 或 tariff,是一个国家对于通过其国境的货物所课征的租税,因此,它是一种国境关税,所谓“通过其国境”即表明关税为通过税的一种,而所谓“国境”并不仅限于一个国家的政治领域,而是指经济的国境,也即关税的地域,如非经济的国境,或非关税的地域,则虽有货物通过,也不课征关税,例如通过自由港的商品,即不课税。关税乃对通过国境的“货物”才课税,如非“货物”则不属课税对象,例如旅客出入国境,从事运输客货的运输工具,虽其过境,也不课关税。关税依货物通过的方向可分为进口税(import
duty),出口税(export duty)。但现代已很少课征出口关税,所以一般所谓关税,乃指进口关税而言;依课证标准,可分为从价税(advalerem
duty),从量税(specific duty),复合税(compound duty)以及选择税(alternative
duty);依课征目的,可分为财政关税(financial duty)、保护关税(protecive
duty)、反倾销税(anti-dumping duty)以及报复关税(retaliatory
duty)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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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和贸易总协定(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是一项关于关税和贸易准则的多边国际协定。其主要宗旨是各缔约国在处理其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通过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大幅度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达到保证充分就业,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发展商品生产和交换的目的。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创建于1948年(产生于1947年,1948年1月1日生效)。其产生主要源于二次大战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认为导致世界大战的主因是国际经济贸易矛盾,战前各资本主义国家采取的经济贸易政策限制了贸易的发展,致使经济危机频频发生,为防止大战重演,首先应在倡导贸易自由化的基础上,成立国际性的世界经济组织,以规定战后的金融、投资和贸易活动,形成能够左右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发展的多边体系。
关贸总协定现有108个正式缔约方,另有20多个虽非关贸总协定缔约方,但原则遵守和适用关贸总协定法律原则和贸易规则的国家和地区;此外仍有16个世界经济组织及国家和地区是关贸总协定的观察员。世界上几乎五分之四的国家和地区与关贸总协定有联系。目前,缔约国之间的贸易额已占世界贸易额的90%左右,其规模不断增大,由关税到非关税措施,由货物贸易延伸至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和投资措施,并可能扩大到环境保护。关贸总协定的多边贸易规则已成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的共同准则,关贸总协定在国际经济,贸易事务中发挥着日益重大的作用,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共同成为当代世界经济的三大支柱。
关贸总协定既是一项含有一整套多边贸易原则和规则的契约,又是缔约方之间相互进行贸易谈判的场所。总协定共分四部分,包括三十八条条款。第一部分包含一、二两条,主要阐述量惠国待遇法律原则及其具体运用;第二条是关税减让表。第二部分包含第三条至二十三条,共二十一条,主要是多边贸易的具体规则。第三部分包含第二十四条至三十五条,共十二条,主要规定了成员国的加入、登记、退出等程序。第四部分共三条,题为贸易与发展主要内容是发展中国家可在多边贸易体系中与发达国家相比享有差别的,更优惠的待遇。
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市场经济为基础,自由竞争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非歧视原则,关税保护手段原则,公平贸易原则,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互惠原则和透明度原则。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在四十多年的历史中,几经修订,充实与完善。每当贸易保护主义趋势高涨的时候,就要举行一次多边贸易谈判,到目前为止,已是第八轮。关贸总协定第一轮至第五轮谈判,主要是就关税达成协议;第六轮、第七轮,就非关税壁垒的规范和消除达成了反倾销、反补贴、政府采购、贸易技术标准、海关估价、许可证手续等六项协议,对世界经济、贸易以及政治起了巨大的作用。
目前进行的第八轮谈判――乌拉圭回合,于1986年9月在乌拉圭的埃斯特角城召开,谈判的目的是进一步放宽和扩大世界贸易,通过减少和取消关税、数量限制和其他非关税措施与壁垒来改善进入市场的条件;加强关贸总协定的作用,改善多边贸易体制,加强关贸总协定体制对不断演变的国际经济环境的适应能力。乌拉圭回合谈判内容之广是历次谈判所不能比拟的,包括关税、非关税措施、热带产品、自然资源产品、纺织品和服装、农产品、补贴和反补贴措施,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服务贸易等十五个议题。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作为协调国际贸易政策,保持成员国间贸易关系的一项多边法律协定,将会对世界政治,世界经济以及国际贸易的发展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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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合作理事会(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
政府间协调关税制度的国际组织。根据1950年制定的《设立关税合作理事会公约》于1952年组成。其宗旨是:加强成员国间关税制度的合作,统一海关手续,研究和改进海关规章、技术,交流各国关税业务方面的资料,对各种公约的执行进行监督并调解纠纷。理事会成立以来,先后制订了14个海关公约和50多个建议书,供各国海关采纳。其中《关税合作理事会商品分录目录》已被151个国家和地区所采用。截至1985年6月止,参加该理事会的国家共95个。总部设在布鲁塞尔。理事会每年6月召开一次年会,由各成员国海关派代表团参加,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下设商品分类目录、估价、常设技术、协调制度、政策、反瞒骗斗争等委员会。还设有总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中国于1983年7月正式加入该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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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减让(Tariff Concession)
通过谈判,互相让步,承担减低关税的义务。特别指二次大战后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主持下,经由多方谈判所达成的关税减让。谈判在最惠国待遇原则下进行,列出减让税率表,所有成员国一律享有。协议的减让税率对成员会具有约束力,称约束性税率,成员国不得任意撤回或修改,并承担关税减让的法律义务,不得加征其他国内税、进口费、改变关税估价办法和对税目重新分类以及给予补贴等,以逃避、抵销减让。除规定减让税率直接减低关税外,还有以下减让形式:(1)承诺现行税率不变;(2)在谈判期间不得提高现行税率,不得增减免税税目;(3)规定最高税率不得超过等。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主持的关税减让谈判称“多边贸易谈判”(Multiple
Trade Negotiation-MTN)。开始采取“逐项方式”,由该商品的主要进出口国间逐项进行磋商,达成减让协议,适用于所有成员国,后来改用“一揽子方式”,即对各类商品按同一百分比减税,如一律减50%等,然后分年度分阶段实施。各国关税税率高低不同,按同一百分比减税,对高税国有利,对低税国不利。西欧国家主张改用高税国多减,低税国少减,即所谓“协调一致方式”,但未能实现。
自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生效以来,关税减让已进行了8轮。第1轮于1947年4月至10月在日内瓦举行,有23个国家参加,达成双边减税协议123项,涉及45000项商品。第2轮于1949年4月至10月在法国安纳西举行,主要是为新参加总协定的国家安排的,有33个国家参加,达成双边协议147项,关税减让涉及的商品再增加5000项。第3轮于1950年9月至1951年4月在英托尔基举行,有39个国家参加,达成双边协定150项,关税减让涉及的商品又增加8700项。第4轮于1956年1月至5月在日内瓦举行,参加的国家只有28个,减让所影响的贸易额只有25亿美元。第5轮于1960年9月至1962年7月在日内瓦举行,又称“狄龙回合”,参加国有45个,减让所影响的贸易额约49亿美元。第6轮于1964年5月至1967年6月在日内瓦举行,又称“肯尼迪回合”,这次谈判使进口工业品的关税水平下降了35%,影响贸易额400亿美元。第7轮是1973年9月在东京召开,1979年在日内瓦结束的,又称“东京回合”,参加国有99个(包括29个非总协定成员国),各国的减税幅度在25%至33%之间。第8轮于1986年9月在乌拉圭的埃斯特角城通过的部长宣言开始,又称“乌拉圭回合”,有107个国家和地区参加,目前仍在进行中,中国第一次参加了关贸总协定的多边关税谈判,中国关税谈判代表团已向乌拉圭回合的多边关税谈判小组提出了中国的关税减让方案,但未经审议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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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配额(Tariff Quota)
是一种进口国限制进口货物数量的措施。进口国对进口货物数量制定一数量限制,对于凡在某一限额内进口的货物可以适用较低的税率或免税,但关税配额对于超过限额后所进口的货物则适用较高或一般的税率。严格地说,并税配额由于其对进口货物的总量并不作明确的规定,所以并非属于配额的一种。但是因其高额的进口关税,也在无形中对进口货物产生了限制作用。关税配额是在给惠国内部或国家集团成员国之间进行分配的最高限额。这种配额如由所有受惠国使用的,称为全球关税配额;如仅限于个别受惠国单独使用的,称为单一受惠国关税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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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升级(Tariff Escalation)
系指按产品的加工程度的提高而相应提高关税的一种关税阶梯,反映了一种限制加工品进口的保护主义倾向。以原材料的税率最低,甚至是零税率,随着加工程度的提高,半制成品的税率就高于原材料的税率,制成品的税率高于半制成品的税率。据估计,发达国家平均进口关税率的升级情况为:植物油籽税率0%,植物油的税率则升级为4.4%;烟草为1.2%,烟草制品则为18.1%;糖为1%;糖制品则为20%;铁矿石为0%;铁板则为3.4%;天然磷酸盐0%;而磷酸化肥则为3.2%等等。发达国家在加工环节中比现升级项目的比率是:美国、日本和欧共体为90%;奥地利、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为88%;瑞士、芬兰也在70%左右。在1980年9月拉开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帷幕的《乌拉圭回合部长宣言》中,就谈判议题的关税谈判明确阐明“谈判应当在通过适当的方法削减或视情况取消关税,包括降低或取消高关税和关税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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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水平(Tariff Level)
指一个国家的平均进口税率,它有不同的计算方法,但基本上不外乎使用简单平均法和加权平均法两种。
简单平均法是单纯根据一国的税则中税率(法定税率)来计算的。不管税目实际的进口数量,只按税则中的税目数求其税率的平均值。
加权平均法是用进口商品的数量或价格作为权数进行平均,也有不同的计算方法
1.简单的算术平均:
税则中所有税目的税率之和
关税水平=――――――――――――― X 100%
税则中的税目数
2.按进口税额占总进口商品价格的百分比计算:
进口税款总额
关税水平=――――――――――――― X 100%
进口总值
3.按进口税额占有税商品进口总值的百分比计算:
进口税款总额
关税水平=――――――――――――― X 100%
有税商品进口总值
4.为了便于更具体的比较,也可以选出一些代表性的商品根据不同商品类别进行加权平均比较。
目前,发达国家的关税水平平均在5%,发展中国家一般为14%左右,在乌拉圭回合的关税谈判中,总体目标是在1986年9月的基础税率上平均减低30%的幅度。这样,欧洲经济共同体在减税后,关税水平将从5.44%降至4.86%,美国大体上使它的减让幅度达到1/3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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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税则(Tariff)
又称关税税率表(tariff schedule),指一国制定和公布的对进出其关境(customs
boundary)的货物征收关税的条例和税率的分类表。表内包括各项征税或免税货物的详细名称,税率,征税标准(从价或从量),计税单位等。税则中的商品分类,有的按商品加工程度划分,有的按商品性质划分,也有的按两者结合划分。按商品性质分成大类,再按加工程度分成小类现在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欧洲关税同盟研究小组拟定的《布鲁塞尔税则目录》。这个税则目录就是以商品性质为主,结合加工程度进行分类,把全部商品分为二十一大类,九十九章(小类)1097项税目。各国可在税目下加列子目,税则中商品分类之所以如此繁细,反映了商品种类增多,同时也是为了便于实行关税差别和贸易歧视政策,它是一国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
关税税则分为单式税则和复式税则两种,大多数国家实行复式税则。所谓单式税则,指一个税目只有一个税率,适用于来自任何国家同类商品的进口,没有差别待遇,在垄断前资本主义时期,各国都使用单式税则,进入垄断阶段以后,为了在国际竞争中取得优势,在关税上指差别和歧视待遇,都改用复式税则,只有少数发展中国家如委内瑞拉、巴拿马、肯尼亚等还在使用单式税则;复式税则是指一个税目有两个以上税率,对来处不同国家的进口商品,使用不同税率。各国复式税则不同,有二、三、四、五栏不等,设有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等,一般是普通税率最高,特惠税率最低。资本主义国家使用复式税则是为了贸易竞争的需要,对不同国家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或为获取关税上的互惠,以保证其商品销售市场和原料来源,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保护民族经济,发展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经济合作,也使用复式税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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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同盟(Customs Union)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缔结协定,建立统一的关境,在统一关境内缔约国相互间减让或取消关税,对从关境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商品进口则实行共同的关税税率和外贸政策,这就是关税同盟。关税同盟一般具有很强的排他性质,因此同盟成员国的商品在统一关境内可以避免非同盟国商品的竞争,从而扩大销售市场。关税同盟的排他性保护措施主要有以下各项:1.减低直至取消同盟内部的关税。为达到这一目的,同盟往往规定成员国在同盟内部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分阶段、逐步地从各自现行的对外关税税率,过渡到同盟所规定的统一关税税率,直至最后取消成员国彼此间的关税。2.制定统一的对外贸易政策和对外关税税率。在对外方面,同盟国成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分别调高或调低各自原有的对外关税税率,最终建立共同的对外关税税率;并且逐步统一各自的对外贸易政策,如对外歧视政策,进口数量限制等。3.对从同盟外进口的商品,根据商品的种类和提供国的不同,征收共同的差别关税,如特惠税率、协定国税率、最惠国税率、普通优惠税率、普通税率。4.制定统一的保护性措施,如进口限额、卫生防疫标,等等。
关税同盟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发达国家间建立的,如欧洲经济共同体的关税同盟,其目的在于确保西欧国家的市场,抵制美国产品的竞争,促进内部贸易的发展,积极推进欧洲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另一类是由发展中国家建立的关税同盟,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本地区各国的民族利益,促进区内的经济合作和共同发展。如中非关税同盟与经济联盟,安第斯条约组织、加勒比共同体和共同市场、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大湖国家经济共同体、中非国家经济共同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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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秘书处(Secretariat of GATT)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秘书处由大约400人组成,它设在日内瓦,由瑞士籍的阿瑟.邓克尔任总干事。关贸总协定秘书处是关贸总协定的常设机构,并为乌拉圭回合谈判服务,同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秘书处的经济学家和统计学家对贸易实绩和贸易政策进行分析;其法律工作人员帮助解决贸易争端,其中涉及关贸总协定规则和先例的解释。关贸总协定预算大约为7500万瑞士法郎,由缔约国按其占世界商品贸易中的份额比例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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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费(Fees)
对劳务的酬金。如 fees for survey on ship(船舶检验费),fee
for certificate of origin(原产地证明书费),fees for various types of
consultants
各种问题的咨询费(即付给接受咨询的各种顾问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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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价格(International Price)
亦称国际市场价格或世界市场价格。商品和劳务的国际价格是国际价值的货币表现。人们常说的国际价格是指国际市场上在一定时期内客观形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成交价格。具有代表性的成交价格通常是指:(1)某些国家市场集散中心,集散地商品的市场;(2)某些商品主要出口国(或地区)具有代表性的出口价格;(3)某此商品主要进口国(或地区)具有代表性的进口价格;(4)某些重要商品的拍卖价格开标价格等。国际价格基本上是自发形成的,是由国际价值、货币价值或汇价、供求关系决定的。国际市场竞争和供求关系使国际价格围绕国际价值不断波动,影响国际价格变动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垄断、竞争、资本主义再生产周期性变化,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对经济或价格的干预或调节,科学技术进步、代用品的出现及其使用范围的扩大,自然和资源条件的变化,民族的消费习惯和心理状况,国际政治变化,战争和投机等。国际价格由生产成本、流通费用、税金和利润所构成。国际价格有以下类别:参考价格、外贸统计价格、实际成交价格。国际价值(或其转化形态)是国际价格形成和变动的基础。国际价格与国内价格联系十分密切,参加国际交换的各国商品的国内价格是国际价格形成的基础,国际价格是国内价格在国际范围内的发展或延伸。并反过来成为影响国内价格形成与变化的条件。广义国际价格应包括商品劳务价格,资本(或信贷)的价格(或利率),外汇价格(汇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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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税率(Bound Rate)
经过谈判达成协议而固定下来的关税税率为约束税率。按关贸总协定规定,缔约各国应该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通过有选择的产品对产品的方式,或者为有关缔约国所接受的多边的程序进行谈判,谈判结果固定下来的各国税则商品的税率为约束税率,汇总起来形成减让表,作为总协定的一个附属部分付诸实施。按总协定规定,关税减让谈判有4种减让形式来约束关税的税率:1.降低关税并约束在降低了的关税水平;2.约束现行关税税率;3.约束在现行关税水平以上的某个关税水平;4.约束免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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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关税(Autonomous Tariff)
又称“国定关税”。由一国政府独立自主地制定的关税,包括关税率及有关关税的各种法规、条例。实行自主关税的国家。可同时对缔有贸易协定、在自愿对等基础上相互减让关税的国家实行协定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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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税率(The Most-favoured-nation Rate of Duty)
某国的来自于其最惠国的进口产品享受的关税税率。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税率一般不得高于现在或将来来自于第三国同类产品所享受的关税税率。所谓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缔结经济贸易条约协定的一项法律原则,又称无歧视待遇原则,指缔约一方在贸易、航海、关税、公民的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缔约国第一方的优惠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具体规定有四种形式:1)片面的(单方面受惠);2)相互的(双方受惠);3)有条件的(如第三国为享有优惠已经或将要和作出相应的补偿,缔约的有关方需作出同样的补偿才能享有这样特定的优惠);4)无条件的(缔约一方将新的优惠提供给第三国时,应自动地,无条件地提供给缔约的另一方)。早期,大多采取片面的形式,属于不平等条约。欧洲国家最先采取无条件的形式,美国最先采取有条件的形式。《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在第一条第一款式规定:“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它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即《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缔约国之间使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相互提供无条件最惠国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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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差额(Margin of Preference)
系指相同产品的最惠国税率和优惠税率的绝对差别,而不是指这些税率的比例关系,例如:(1)最惠国税率是从价税36%,优惠税率是从价税24%,则优惠差额是从价税12%,而不是最惠国税率的三分之一;(2)如最惠国税率是从价税30%,优惠税率为最惠国税率的三分之二,则优惠差额为12%,(3)如果最惠国税率是每公斤2法郎,优惠税率是每公斤1.5法郎,则优惠差额是每公斤0.5法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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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税率(Preferential Rate)
又称优惠关税(Preferential duty)。指对于来自受惠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商品所适用的关税率,较一般关税率为低,通常是由于均属于同一国家集团的成员或者由于政治因素的考虑,而给予的优惠待遇。例如同协优惠、共同体优惠及普遍化优惠关税制度(GSP)等均是。在关贸总协定中,优惠税率是指各缔约国间因特定原因(如普惠制)给予对方的低于最惠国税率的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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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保护率(Effective Vate of Protection)
指整个关税制度(和有效保护措施)对某类产品在其生产过程中给予净重增值的影响。也就是由于整个关税制度而引起的国内增值的提高部分与自由贸易条件下增值部分相比的百分比。有效保护不但注意关税对成品价格影响,也注意投入品(原材料或中间产品)由于征收关税而增加的价格,因此有效保护率计算的是某项加工工业中受全部关税制度影响而产生的增值比,是对一种产品的国内、外增值差额与其国外增值的百分比。可用公式表示如下:有效保护率=(国内加工增值-国外加工增值)/
国外加工增值*100%。在乌拉圭回合的关税减让谈判中,大部分仍集中在发达国家之间进行。这些国家需要大量进口原材料和中间产品,出口最终产品。因此,在关税谈判中,什么商品可以减税,减税幅度多大,如何不影响对本国加工制造业的保护而又达到相互减让关税的目的,在关税减让谈判中应注意的是有效保护率的提高,这就涉及到谈判的策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