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2008年秋季广交会裘革皮羽绒及制品展位

发布单位: 广州三期广交会展位服务有限公司
所在地区: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08年9月6日
有 效 期: 2010年12月31日
联 系 人: 龚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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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位使用管理规定
一、  广交会展位仅限经资格审查、复核和备案参展单位使用。展位实际使用单位须与展位楣板标明的参展单位及联营(供货)单位一致。任何参展单位均须以实际使用者的名义如实进行备案登记,并承担所有相应责任。
1、凡总公司直属子公司使用广交会展位的,须以该子公司名义直接进行备案登记;总公司已交纳商会会员费的,其直属子公司参展不必再交纳会员费。如仍以总公司名义备案登记的,与该展位关联的一切责任概由该总公司承担。
2、如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须于规定日期前完成备案登记,并在展位楣板上同时列明联营(供货)单位的名称,备查。 
参展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任何费用。
联营(供货)单位在参展中如违反广交会有关规定的,由所属展位备案登记参展企业承担所有责任。
3、交易团、商会(协会)在下达分配及招展展位时,要向参展企业明确只供企业自用、严禁转让或转租(卖)。
二、 严禁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凡属展位实际使用单位与展位楣板标明的参展单位或联营(供货)单位不一致,均视同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违规认定标准: 
  1、以非参展单位的名义对外签约(包括以联营(供货)单位的名义对外签约);
  2、在展位内派发或展示非参展单位或非备案联营(供货)单位名称的名片、产品目录、展品或物品;
  3、以任何其他方式将展位转让、转授、分包、分租给非参展单位或联营(供货)单位的第三方使用;
  4、参展企业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其他费用;
  5、遮盖楣板上联营(供货)单位的标识或不按大会规定摆放参展证明牌;
  6、对未报、虚报、假报展位负责人及未按要求办理负责人变更手续的,视同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
  7、超出每一标准展位最多一家登记备案联营(供货)单位规定,或0.5个展位的参展企业与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
  8、超出联营类型限定范围(联营参展仅限于流通型企业与非流通型企业联营);
  9、经大会业务办、政工办共同确认的其他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行为。
三、 各交易团、各商会(协会)、各参展单位要对所属展位的使用加强管理。
1、各交易团、商会(协会)负责与其所安排的全部参展企业签订《广交会展位使用责任书》。
2、所有展位须指定1名展位负责人。
(1)展位负责人须是该展位参展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并办理参展商证,可由业务人员兼展位负责人。展位负责人须坚守岗位,在正常工作时间不允许擅自离馆,并有义务向检查单位说明展位使用情况。
(2)每个展位须指定一位展位负责人,即每个展位负责人只能负责本公司在某展区的一个或多个连片展位。 
(3)参展单位须于规定日期(春交会3月20日或秋交会9月20日)前向交易团通过手册回执的形式报展位负责人(包括姓名、所在单位及部门、所负责的展位号等)。如变更展位负责人,须提前报交易团。各交易团须于规定日期前将展位负责人情况录入备案系统,并通过汇总手册回执的形式将展位负责人情况报外贸中心交易会工作处备案。 对未报、虚报、假报展位负责人及未按要求办理展位负责人变更手续的单位,视同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
3、联营参展仅限于流通型企业与非流通型企业联营。
四、 对违规使用展位的单位,作如下处理:
  1、当日闭馆期间即对违规展位进行清场。
  2、没收有关参展证件。
  3、处罚结果对外公布,并在《广交会通讯》上通报。
  4、展位违规转让或转租(卖)的,取消该备案登记参展企业从当届起连续六届的参展资格,并将其记入违规名单。
五、 广交会期间,由广交会业务办牵头组织,大会政工办具体实施广交会展位使用的检查。由大会政工办牵头、会同大会业务办、大会保卫办、商会及交易团代表共同组成的检查组负责对所有展位的全面检查。大会业务办负责对违规使用展位的单位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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